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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取样与组批


9.3.1 湿拌砂浆
9.3.1.1 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取样,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a)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b)抗渗压力、抗冻性、收缩率检验的试样,每100m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9.3.1.2 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湿拌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采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9.3.1.3 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及时取样,稠度、保水率、压力泌水率试验应在湿拌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 min内完成,其他性能检验用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9.3.1.4 试验取样的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
9.3.2 干混砂浆
9.3.2.1 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的分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年产量10×104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b)年产量4×104t~10×104t,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
    c)年产量1×104t~4×104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d)年产量1×104t以下,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9.3.2.2 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取样,试样应混合均匀。试样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
9.3.2.3 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供需双方应在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每批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6倍。将试样分为两等份,一份由供方封存50d,另一份由需方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在50d内,需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而供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试样送检。
9.3.2.4 交货检验以生产厂同批干混砂浆的型式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交货时需方应在同批干混砂浆中随机抽取试样,试样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需方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有疑义时,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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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GB/T2518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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