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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暖通风机空气调节设计
9.1 中心化验室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GB 50019、SH/T3004的有关规定。防排烟设计应符合GB 50016和GB51251的有关规定。
9.2 严寒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
9.3 穿越分析房间的供暖管道周围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9.4 局部产生有毒、异味、有腐蚀性或易爆的气体、粉尘等物质的场所,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设置通风柜、万向排气罩、局部排气罩、排气式药品柜等局部排风设施,当局部排风装置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9.5 散发少量油气或异味气体且放散点分散时,局部排风设置困难或无法设置局部排风时,可采用全面通风进行换气。
9.6 排出气体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几个局部排风装置,可合用一个排风系统。同一排风系统每台通风柜应与该系统排风机设置联锁控制。同一个分析房间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排风系统时,各系统应同时运行。
9.7 产生可燃性粉尘的制样间应设置机械除尘设施。
9.8 钢瓶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与自然的联合通风,通风机应与钢瓶间的气体报警信号联锁,报警时自动启动通风机。
9.9 中心化验室应设置补风系统,并应根据需要对补风进行过滤、加热、冷却、加湿、除湿等处理,补风口应布置合理,补风气流不应影响排风装置的排风效果,补风系统应与排风系统实行联锁控制。
9.10 设有集中空调或集中补风时,送、排风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系统。
9.11 处于工作状态的分析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非工作状态时,最小换气次数不宜小于4次/h。
9.12 管理区域宜保持不小于5Pa的正压,分析房间宜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
9.13 对于排出腐蚀性气体的通风柜、排风风机、风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9.14 液化烃气分析房间、钢瓶间、试剂间、样品贮存间、辛烷值和十六烷值测定机室、产生易燃易爆介质的洗涤室的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风机,风管应采用金属材质。
9.15 光谱分析室排气罩应采用不锈钢等不燃材料。
9.16 穿越分析房间的送风风道和排风风道周围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9.17 排风风机宜集中布置在建筑物的屋顶,且应有减振措施,宜设置备用风机。风机应选用低噪声风机,排风口应有防雨措施。排风口高度距离屋面高度不宜小于3m。
9.18 当排出的气体含有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物质或极难闻气味物质且浓度超过GB 3095、GB 16297、GB 31571规定的允许排放要求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9.19 通风柜的选型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通风柜宜采用普通型通风柜;在散发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房间内宜采用下侧抽风式通风柜;
b)通风柜宜布置在分析房间内气流稳定的区域。
9.20 温度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分析房间内的温度:冬季为18℃~24℃,夏季为22℃~28℃;相对湿度:30%~70%;
b)对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分析房间,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分析方法及分析仪器对环境的要求;
c)塑料、橡胶等树脂物性测试室应按照测试标准要求调节试验环境,并应设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
9.21 空调冷凝水管道应作保温处理。
条文说明
9.11 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没有换气次数的要求。
9.19 a)普通型通风柜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J901-2,实验室建筑设备(二)中按照制作方式进行分类的一种类型,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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