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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各种消防安全标志牌的检验类型一般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需要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2 以产品规格型号中仅标志型号不同、标志名称相同的样品为1组,按照GB10111规定的方法随机抽取样品,每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且满足以下抽样数量要求:
a)每组抽取产品规格型号不同的样品各1个;
b)每组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3个;
c)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7.2.3 在检验过程中,每组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4个样品分别作为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辅检样品。
7.2.4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4。
7.2.5 一组样品内任一样品出现1项不合格,则判定该组样品检验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7.3.2 抽检项目的抽样应在全检项目合格后的产品中实施。生产厂应制定适宜的抽样方案和试验程序。抽样应涵盖已生产的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产品。
7.3.3 无论是全检还是抽检,均不应出现不合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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