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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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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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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四章 运输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六章 储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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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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