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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火技术


第一节 注浆防火技术
第六十一条  采用注浆防火时,根据矿井具体条件,注浆方式可采用采前预注、随采随注、采后注浆,注浆方法可采用埋管注浆、托管注浆、钻孔注浆、密闭墙插管注浆、洒浆,浆液制备工艺宜采用机械搅拌制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注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注浆计划,落实注浆地点、时间、进度、注浆浓度和注浆量。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注浆。
    (四)应当有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注浆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地点集中、取运注浆材料距离较远时,可采用地面集中式注浆系统。
    (二)注浆地点分散、注浆材料丰富可就地取材时,可采用地面移动式注浆系统。
    (三)注浆量较小、从地面输送浆液困难时,可选择井下移动式注浆系统。
    (四)注浆系统必须配套制浆、输浆、注浆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五)注浆管路应当直接铺设至注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注浆能力。
    (六)浆液土水比和注浆量等参数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
第六十三条  注浆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材料可选择黄土、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沙子、水泥、胶体材料等。
    (二)注浆材料和添加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等。
第六十四条  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注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尽;在未放尽前,严禁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第六十五条  定期检测注浆防火区域采空区的出水温度和气体成分变化情况,并建立注浆防火区域管理台账。

第二节 惰性气体防火技术
第六十六条  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根据矿井实际条件,注入惰性气体方式可采用连续或者间断注入,注入惰性气体方法可采用埋管注入、拖管注入、钻孔注入和密闭墙插管注入等,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惰性气体来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惰性气体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惰性气体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采用液氮或者液态二氧化碳直注时,输送管路必须符合耐低温和耐压要求。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建立惰性气体防火管理制度和台账,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并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七)编制安全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十七条  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可分为地面固定式和井下移动式。
    井下生产集中、惰性气体需求量较大时,可集中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者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储罐及气化装置;同时生产的采(盘)区相距较远、惰性气体需求量较大时,可分区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储罐及气化装置。
    惰性气体需求量小、地面输送距离长时,可选择井下移动式制氮装置或者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小型储液罐及附属装置。
第六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释放口的位置应当根据惰性气体的扩散半径、工作面参数及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规律确定,释放口应当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
第六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防火惰性气体注入量按采空区氧化带内的原始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计算。已封闭采空区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以采空区内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为止计算。当采用液氮、液态二氧化碳直注防火时,使用量应当根据气化体积比进行换算。
第七十条  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必须对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行监测。
    采用二氧化碳防火时,必须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当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灌注、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为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应当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区域漏风量。

第三节 均压防火技术
第七十二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火时,根据均压区域是否封闭分为闭区均压和开区均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对采空区、火区等封闭区域可采用闭区均压,同时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封闭区域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瓦斯浓度、氧气浓度、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对受周围区域有毒有害气体侵入影响或者漏风难以控制的采煤工作面,确需采用开区均压时,必须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定期观测分析均压区域内瓦斯浓度、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及压差变化情况,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四)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五)开采突出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七十三条  采用均压防火技术时,应当编制专项方案,经论证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均压方案必须包括调压方法、均压设备设施管理、效果检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  调压措施应当根据均压要求确定,可选择调压风墙、调压风门、调压风窗、调压风机、调压风道、调压气室等调压措施或者其组合。
第七十五条  采用均压技术调压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地表严重漏风的煤层时,应当先堵漏,再采用调压措施均压。
    (二)有相互影响的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应当一并采取相应的均压措施。
    (三)采用层间调压时,应当采取控制层间压差的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入相邻煤层的采煤工作面。
    (四)在煤层冒顶处的下方和破碎带内,不得设置调压设施。
    (五)与均压区并联的巷道中,不得设置调压风墙和调压风门。
    (六)调压风机必须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均采用“三专”供电,实现自动切换功能。

第四节 密闭防火技术
第七十六条  密闭按服务期限可分为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采用密闭防火时,应当编制密闭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封闭采空区时,应当构筑不少于2道永久密闭墙,墙体中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
    (二)永久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临时密闭应当首先保证结构严密,并方便施工、易于拆除。
    (三)密闭位置应当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断面规整的巷道内。
    (四)保证密闭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密闭防火效果。煤巷施工永久密闭必须掏槽,岩巷施工永久密闭可不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五)永久密闭应当留设放水孔、观测孔和措施孔。
    (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采空区、报废煤巷的自燃火灾预防,以及采煤工作面长期停产等特殊条件的采空区自燃火灾预防,应当采用密闭防火。
第七十七条  采用密闭防火时,必须分析掌握自然发火隐患区域,查明隐患区域的漏风分布、流向和漏风通道及其连通性,确定合理的封闭范围和密闭数量。
第七十八条  必须加强对封闭区的管理,定期检查其邻近区域生产活动对密闭的采动影响,及时对密闭进行维修,保证封闭区良好的密闭状态。
第七十九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封闭区观测制度。定期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气体浓度及空气温度,进行漏风分析,掌握密闭区的自然发火趋势。

第五节 其他防火技术

第八十条  阻化剂防火可采用喷洒阻化剂、压注阻化剂和汽雾阻化剂等工艺,采用阻化剂防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采用凝胶防火时,应当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选用的凝胶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比、促凝时间、压注量等技术参数。
    (二) 煤巷高冒区、局部有自燃危险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点采用凝胶防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三)禁止使用含铵盐促凝剂凝胶材料。
第八十二条  采用三相泡沫防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备三相泡沫的浆液水土(灰)比宜为4:1~6:1。
    (二)气源可采用氮气或者空气。气源进入发泡器入口的压力应当大于该点至灌注点间的泡沫流动阻力,且不低于0.2MPa。
    (三)发泡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刺激性等。
    (四)走向长壁采煤工作面可在标高较高的巷道进行灌注,倾斜条带采煤工作面可在进、回风巷同时灌注,巷道高冒区可采用钻孔灌注。
第八十三条  煤矿应当综合考虑防火区域地质条件、煤质特征、采动影响等因素,根据防火需求选择适用的防灭火材料,确定其工艺参数,鼓励使用安全环保的新型防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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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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