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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明确商业娱乐新业态执行的消防技术标准,提升此类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切实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扩建商业娱乐新业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其中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室内冰雪场所建设工程可按本导则第4、5、6章执行。其他商业娱乐新业态建设工程,可按本导则1.0.4条及第三章的要求执行。
1.0.3 本导则第2.0.1条规定的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结合其场所特征、使用功能组合,合理进行防火设计,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合理、技术可行。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导则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型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
1.0.4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室内冰雪场所之外的其他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当其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内部装修或使用功能、营运模式等与传统业态有所不同,且无针对性消防技术标准时,应结合本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判断其场所风险类别,并结合场所特点提出针对性消防安全措施。由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由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
    【条文解析】商业娱乐新业态种类繁多,各种形式不断涌现,有的业态尚未固定,考虑其功能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仅凭其申报名称或商业名称来进行功能定性,而是要综合考虑其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内部装修、营运模式等与原业态的异同,提出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新业态可根据其特点,对照本导则第3.1、3.2条判断分析场所的风险类别,以3.3条对应的风险类别消防设计基本要求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其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内部装修、营运模式等特点,提出针对性消防设计技术措施,以专家论证会的形式论证判定其场所风险类别及消防设计技术措施合理性。
1.0.5 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部委)、行业(专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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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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