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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层门高度
如果由于现有建筑物限制,无法满足GB/T 7588.1-2020层门高度的要求,则GB/T 7588.1-2020中5.3.2.1应采用下列要求代替。
a)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应是建筑物限制条件下允许的最大值,但不应小于1.80m。
b)当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小于2.0m时,应在轿厢和层站适当位置设置按照GB/T 2893.1-2013中表3规定的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门楣边缘应设置一个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的斜面,该斜面一直延伸到2.0m的高度;
2)门楣的边缘应覆盖缓冲材料。
c)层门的机械装置应被遮挡至轿门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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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重大危险清单
-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 5.1 通则
- 5.2 有孔的电梯井道壁
- 5.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 5.4 在分离井道内的对重(或平衡重)
- 5.5 减少的顶层间距
- 5.6 轿顶护栏
- 5.7 减小的底坑间距
- 5.8 护脚板
- 5.9 机房的高度
- 5.10 机房门的高度
- 5.11 机房或滑轮间通道活板门的尺寸
- 5.12 层门高度
- 5.13 电气安全装置
-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 6.1 验证表
- 6.2 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查
- 7 使用信息
- 7.1 使用说明
- 7.2 注意和警告
- 附录A(规范性)预触发停止系统的型式检验
- 附录B(规范性)电气安全装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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