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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层门高度


    如果由于现有建筑物限制,无法满足GB/T 7588.1-2020层门高度的要求,则GB/T 7588.1-2020中5.3.2.1应采用下列要求代替。
    a)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应是建筑物限制条件下允许的最大值,但不应小于1.80m。
    b)当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小于2.0m时,应在轿厢和层站适当位置设置按照GB/T 2893.1-2013中表3规定的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门楣边缘应设置一个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的斜面,该斜面一直延伸到2.0m的高度;
    2)门楣的边缘应覆盖缓冲材料。
    c)层门的机械装置应被遮挡至轿门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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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86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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