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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燃气


7.3.1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2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3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7.3.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7.3.3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7.3.4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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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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