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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应少于 3 具。
7.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 20 具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7.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文件方为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室外栓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7.2.3 非全检项目的检验样本在基数不大于 50 具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7.2.4 若所检项目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任何所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准许在同批产品中按表2规定的样品数量加倍随机抽取,再次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5 被判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可逐具返工检查,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检验。样品数量按表2的规定加倍随机抽取,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2规定。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应少于 3 具。
7.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 20 具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7.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文件方为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室外栓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7.2.3 非全检项目的检验样本在基数不大于 50 具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7.2.4 若所检项目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任何所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准许在同批产品中按表2规定的样品数量加倍随机抽取,再次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5 被判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可逐具返工检查,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检验。样品数量按表2的规定加倍随机抽取,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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