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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工程验收
13.2.1 洁净手术部(室)应按本规范第13.2.2条规定单独验收,并应在验收合格后启用。
13.2.2 工程验收应包括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的工程项目检查和按本规范第13.3节进行的综合性能全面评定两部分。工程项目检查可在设计、运行、安装各阶段之后或综合性能检测之前进行。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条文说明
13.2.1、13.2.2 为保证质量,在洁净手术部(室)所在的建筑物验收之后,还应对其单独验收。由于发生过一些涉外施工单位借口有国外标准而自行验收完事的情况,所以本条强调医院的洁净手术部(室)都要按本节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检查和验收。
不论施工方有无完整的调试报告,都不能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洁净手术部的工程验收制度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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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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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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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 5 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
- 5.1 洁净手术部规模
- 5.2 洁净手术部卫生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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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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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建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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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气流组织
- 8.3 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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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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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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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照明及其他
- 12 消防
- 13 施工验收
- 13.1 施工
- 13.2 工程验收
- 13.3 工程检验
- 附录A 地级市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浓度
- 附录B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检查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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