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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规则
4.1 1301灭火剂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1301灭火剂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 使用单位有权对所收到的1301灭火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验收。
4.3 检验整批1301时,应按表2规定的比例随机抽样检验。取样方法按3.1条规定。所谓每批数量是指生产厂每一贮罐分装的钢瓶数量。
表2
4.4 检验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本批其它各瓶中按相同数量抽取新样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1301灭火剂定为不合格品,不能出厂和验收。
4.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从原灌装钢瓶重新取样,送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并以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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