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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条文说明
4.1.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1.4条的修改条文,增加了配电室需用的水、汽管道“应做等电位联结”,是为了保证配电室内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的规定,是防止水、汽管道“跑冒滴漏”和维修时影响电气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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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 3.1 电器的选择
- 3.2 导体的选择
-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 6 配电线路的保护
- 6.1 一般规定
- 6.2 短路保护
- 6.3 过负荷保护
-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绝缘导线布线
- 7.3 钢索布线
- 7.4 裸导体布线
-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 7.6 电缆布线
- 7.7 电气竖井布线
- 附录A 系数k值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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