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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屏蔽及布线
5.3.1 为减小雷电电磁脉冲在电子信息系统内产生的浪涌,宜采用建筑物屏蔽、机房屏蔽、设备屏蔽、线缆屏蔽和线缆合理布设措施,这些措施应综合使用。
5.3.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的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屏蔽宜利用建筑物的金属框架、混凝土中的钢筋、金属墙面、金属屋顶等自然金属部件与防雷装置连接构成格栅型大空间屏蔽;
2 当建筑物自然金属部件构成的大空间屏蔽不能满足机房内电子信息系统电磁环境要求时,应增加机房屏蔽措施;
3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配置在LPZ1区之后的后续防雷区内,并与相应的雷电防护区屏蔽体及结构柱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图5.3.2)。
4 屏蔽效果及安全距离可按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图5.3.2 LPZn内用于安装电子信息系统的空间
1—屏蔽网格;2—屏蔽体;Vs—安装电子信息系统的空间;
ds/1 、ds/2—空间Vs与LPZn的屏蔽体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w—空间屏蔽网格宽度
5.3.3 线缆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子信息系统连接的金属信号线缆采用屏蔽电缆时,应在屏蔽层两端并宜在雷电防护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当系统要求单端接地时,宜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外层屏蔽或钢管按前述要求处理;
2 当户外采用非屏蔽电缆时,从入孔井或手孔井到机房的引入线应穿钢管埋地引入,埋地长度l可按公式(5.3.3)计算,但不宜小于15m;电缆屏蔽槽或金属管道应在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连接;
式中:ρ——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当相邻建筑物的电子信息系统之间采用电缆互联时,宜采用屏蔽电缆,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电缆管道内;屏蔽电缆屏蔽层两端或金属管道两端应分别连接到独立建筑物各自的等电位连接带上。采用屏蔽电缆互联时,电缆屏蔽层应能承载可预见的雷电流;
4 光缆的所有金属接头、金属护层、金属挡潮层、金属加强芯等,应在进入建筑物处直接接地。
5.3.4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宜敷设在金属线槽或金属管道内。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宜靠近等电位连接网络的金属部件敷设,不宜贴近雷电防护区的屏蔽层;
2 布置电子信息系统线缆路由走向时,应尽量减小由线缆自身形成的电磁感应环路面积(图5.3.4)。
图5.3.4 合理布线减少感应环路面积
①-设备;②-a线(电源线);③-b线(信号线);④-感应环路面积
3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5.3.4-1的规定。
表5.3.4-1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注:当线缆敷设高度超过6000mm时,与防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大于或等于0.05H(H为交叉处防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
4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5.3.4-2的规定。
表5.3.4-2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注:1 当380V电力电缆的容量小于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或等于10m时,最小间距可为10mm。
2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5.3.1 磁场屏蔽能够减小电磁场及内部系统感应浪涌的幅值。磁场屏蔽有空间屏蔽、设备屏蔽和线缆屏蔽。空间屏蔽有建筑物外部钢结构墙体的初级屏蔽和机房的屏蔽[见本条文说明图4(a)所示]。
内部线缆屏蔽和合理布线(使感应回路面积为最小)可以减小内部系统感应浪涌的幅值。
磁屏蔽、合理布线这两种措施都可以有效地减小感应浪涌,防止内部系统的永久失效。因此,应综合使用。
5.3.2 1款:空间屏蔽应当利用建筑物自然金属部件本身固有的屏蔽特性。在一个新建筑物或新系统的早期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空间屏蔽,在施工时一次完成。因为对于已建成建筑物来说,重新进行屏蔽可能会出现更高的费用和更多的技术难度。
2款:在通常情况下,利用建筑物自然金属部件作为空间屏蔽、内部线缆屏蔽等措施,能使内部系统得到良好保护。但是对于电磁环境要求严格的电子信息系统,当建筑物自然金属部件构成的大空间屏蔽不能满足机房设备电磁环境要求时,应采用导磁率较高的细密金属网格或金属板对机房实施雷电磁场屏蔽来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门应采用无窗密闭铁门或采取屏蔽措施的有窗铁门并接地,机房窗户的开孔应采用金属网格屏蔽。金属屏蔽网、金属屏蔽板应就近与建筑物等电位连接网络连接。机房屏蔽不能满足个别重要设备屏蔽要求时,可利用封闭的金属网、箱或金属板、箱对被保护设备实行屏蔽。
3款: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部位及设备安置在序数较高的雷电防护区内,因为这些地方雷电电磁环境较好。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与屏蔽层及结构柱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是因为部分雷电流会流经屏蔽层,靠近屏蔽层处的磁场强度较高。
4款: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与屏蔽体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安全距离的计算方法依据《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2008(IEC 62305-4:2006 IDT)。IEC 62305-4第二版修订草案(FDIS版)附录A中安全距离ds/1的计算方法修改为:当SF≥10时,ds/1=wSF/10;当SF<10时,ds/1=w。安全距离ds/2的计算方法修改为:当SF≥10时,ds/2=w·SF/10;当SF<10时,ds/2=w。鉴于IEC 62305-4第二版在本规范修订完成时尚未成为正式标准,本规范仍采用已等同采纳为国标的IEC 62305-4:2006中的有关计算方法。
5.3.3 2款:公式5.3.3中l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时的等效长度,单位为m,其数值等于或大于2 ,ρ为土壤电阻率。
3款:在分开的建筑物间可以用SPD将两个LPZ1防护区互连[图10(a)],也可用屏蔽电缆或屏蔽电缆导管将两个LPZ1防护区互连[图10(b)]。
5.3.4 表5.3.4-1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和表5.3.4-2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引自《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图10 两个LPZ1的互联
注:1 i1、i2为部分雷电流。
2 图(a)表示两个LPZ1用电力线或信号线连接。应特别注意两个LPZ1分别代表有独立接地系统的相距数十米或数百米的建筑物的情况。这种情况,大部分雷电流会沿着连接线流动,在进入每个LPZ1时需要安装SPD。
3 图(b)表示该问题可以利用屏蔽电缆或屏蔽电缆管道连接两个LPZ1来解决,前提是屏蔽层可以携带部分雷电流。若沿屏蔽层的电压降不太大,可以免装S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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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
- 3.2 雷电防护区划分
- 4 雷电防护等级划分和雷击风险评估
- 4.1 一般规定
- 4.2 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 4.3 按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 4.4 按风险管理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5 防雷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设计
- 5.3 屏蔽及布线
- 5.4 浪涌保护器的选择
- 5.5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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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检测与验收
- 7.1 检测
- 7.2 验收项目
- 7.3 竣工验收
- 8 维护与管理
- 8.1 维护
- 8.2 管理
- 附录A 用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击风险评估的N和Nc的计算方法
- A.1 建筑物及入户服务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的计算
- A.2 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Nc的计算
- 附录B 按风险管理要求进行的雷击风险评估
- B.1 雷击致损原因、损害类型、损失类型
- B.2 雷击损害风险和风险分量
- B.3 风险管理
- B.4 雷击损害风险评估方法
- B.5 雷击损害风险评估参数的计算
- 附录C 雷电流参数
- 附录D 雷击磁场强度的计算方法
- D.1 建筑物附近雷击的情况下防雷区内磁场强度的计算
- D.2 当建筑物顶防直击雷装置接闪时防雷区内磁场强度的计算
- 附录E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试验波形和参数
- 附录F 全国主要城市年平均雷暴日数统计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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