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保护培育规划
第4.1.1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4.1.2条 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 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4.1.4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4.1.1 风景区的基本任务和作用之一是保护培育国土、树立国家和地区形象,因而,在绝大多数风景区规划中,特别是在总体规划阶段,均把保护培育的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做。风景区的保护培育规划,是对需要保育的对象与因素,实施系统控制和具体安排。使被保护的对象与因素能长期存在下去,或能在被利用中得到保护,或在保护条件下能被合理利用,或在保护培育中能使其价值得到增强。风景区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首先是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和因素。其中,各类景源是首要对象,其它一些重要而又需要保育的资源也可被列入,还有若干相关的环境因素、旅游开发、建设条件也有可能成为被保护因素。在此基础之上,要依据保育对象的特点和级别,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例如,生物的再生性就需要保护其对象本体及其生存条件,水体的流动性和循环性就需要保护其汇水区和流域因素,深洞的水深性特征就需要保护其水湿演替条件和规律。进而要依据保育原则制定保育措施,并建立保育体系。保育措施的制定要因时因地因境制宜,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尽可能形成保护培育体系。
4.1.2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分类保护是常见的规划和管理方法。它是依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及其属性特征,并按土地利用方式来划分出相应类别的保护区。在同一个类型的保护区内,其保护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便于和其他规划分区相衔接。本条规定的六种保护区及保护原则、措施,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并同海外的“国家公园”或国内外相关的保护区划分方法易于互接,因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分类保护中的风景恢复区,是很有当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规划分区,它具有较多的修复、培育功能与特点,体现了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潜力无限性的双重特点,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法。
4.1.3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分级保护也是常用的规划和管理方法。这是以保护对象的价值和级别特征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利用方式而划分出相应级别的保护区。在同一级别保护区内,其保护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本条所规定的四级保护区及其保护原则和措施,也可以覆盖风景区范围内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同自然保护区系列或相关保护区划分方法容易相接。其中,特别保护区也称科学保护区,相当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也类似分类保护中的生态保护区。
4.1.4 分类保护和分级保护各有其产生的背景和规划特点。分类保护强调保护对象的种类和属性特点,突出其分区和培育作用;分级保护强调保护对象的价值和级别特点,突出其分级作用;因而两者各有其应用特点;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应针对风景区的具体情况、保护对象的级别、风景区所在地域的条件、择伏选择分类或分级保护,或者以一种为主和另一各为辅的两者并用方法,形成分类之中有分级或分级中又有分类的综合分区,使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三者各得其所,并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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