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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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4.9.1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5年以内;
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5-20年;
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大于20年。
第4.9.2条 在安排每一期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时,应兼顾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第4.9.3条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第4.9.4条 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风景区内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框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第4.9.5条 远景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规划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第4.9.6条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第4.9.7条 远期规划的投资框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两个系统的内容。

条文说明

4.9.1~4.9.2 风景区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典型地域单元,是有别于城市和乡村和人类第三生活游憩空间。风景区总体规划是从资源条件出发,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风景实施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对景源潜力进行合理开发并充分发挥其效益,使风景区得到科学的经营管理并能持续发展的综合部署。这种未来的“锦绣前程”规划,需要有配套的分期规划来保证其逐步实现和有序过渡。
风景区分期规划一般分三期,即近期、远期和远景;有时也可以分为四期,即近期、中期、远期和远景。每个分期的年限,一般应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便于相互协调和包容。当代风景区发展的重要现实之一是游人发展规模超前膨胀,而投资规模和步伐难以均衡或严重滞后,这就需要在分期发展目标和实话的具体年限之间留有相应的弹性。
4.9.3 由于各地和各阶段的风景区规划程序不同,所以近期规划的时间,应从规划确定后并开始实施的年度标起。近期发展规划的五年,应同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算的深度要求相一致。其主要内容和具体建设项目应比较明确;运转机制调控的重点和任务也应比较明确;风景游赏发展、旅游设施配套、居民社会调整等三者的轻重缓急与协调关系也应比较明确;关于投资框算和效益评估及实施措施也应比较明确和可行。
4.9.4 远期规划的时间一般是20年以内,这同国土规划、城市规划的期限大致相同。远期规划目标应使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即规划的整体构架应基本形成。如果对规划原理、数据经验、判断能力等三者的把握基本无误,在20年中又未发生不可预计的社会因素,一个合格的规划成果的整体构架是可以基本形成的。
4.9.5 远景规划的时间是大于20年至可以构思到的未来,其规划目标应是软科学和未来学所称为的“锦绣前程”,是风景区进入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满意阶段。远景规划中的风景区,不仅能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而且可能从乡村空间和城市空间分离、独立出来,并以其独特形象和魅力,构成人类必不可少的第三生存空间。
4.9.6~4.9.7 关于投资估算的范围,近期规划要求详细和具体一些,并反映当代风景区发展中所普遍存在的居民社会调整问题。因为在大多数风景区,如果缺少居民社会调整的经费及渠道,一些风景或旅游规划项目就难以启动。因此,近期规划项目和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并反映三者的相关关系。同时,还应包括保育规划实话措施所需的投资。远期规划的投资框算,一方面可以相对概要一些,另一方面居民社会因素的可变性较大,可以不作常规考虑,因而远期投资框算可以由风景游赏和旅游设施两个系统的内容组成,同时还应反映其间的相关关系。规划中投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本条仅要求由规划项目的投资框算组成,这显然显得比较粗略,但考虑当前数据经验的实际状况,也考虑到规划差异需要相当时间才能逐渐缩小,所以取此计算范围的可行性较大,也还是抓住了基本数据。当然,这并不排斥在局部地区或详细规划中,可以依据需要与可能,作进一步的深入计算。关于效益分析的范围,本条仅要求由八类服务的直接经济收入和风景区自身生产经济发展的收入等两部分组成,这是比较容易估算,也是相对比较准确的主要效益分析。而对于更大范围的经济效益、更广领域的社会效益、更深层次的生态效益等,本条暂不作为常规要求。当然,这也不排斥在可能与需要的条件下,规划者可以作更加深入的探讨。从这里可以看出,本条对投资总额和效益分析的界定和要求,都属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范围,操作的可行性较大,也具有基本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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