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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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炼钢

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隔热防护。 
    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3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 
6.7.2 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有防喷溅保护。 
    2 转炉和炉外精炼装置(VOD、AOD、RH一KTB等)的氧枪中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氧枪和转炉的联锁控制。 
    3 电炉水冷炉壁和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水冷钢包盖各冷却系统的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控制。 
    4 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与软管连接前加设阻火铜管。 
    5 竖井式电弧炉的竖井停放位下方,不应布置氧气与燃料介质阀站、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布置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6 带废钢预热的电炉,在预热段出口处应设置烟气成分连续测量装置。炉内排烟系统应设置防爆泄压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打开放散阀,并保证煤气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VOD、RH一KTB等)宜采用氮气稀释法破坏真空。 
    7 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应设铸铁板防火围挡结构,其上空电炉工作平台应隔热防护,热泼区地面应避免积水。 
    8 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与液渣。 

6.7.4 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6.7.5 直接还原铁(DRI)等具有自燃特性材料的贮存仓应有氮气保护。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条文说明
    炼钢的重点防火区域或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是主厂房、主控楼、液压润滑站(库)、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可燃气体的使用和贮存场所。
6.7.2
    1 转炉在兑铁水时易发生严重的喷溅事故,若主控室正对炉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引发主控室火灾,故本款规定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电炉在吹氧喷碳制造泡沫渣时,如控制不当,易从炉门跑渣;当电炉采用铁水热装工艺时,如前一炉氧化渣过多,兑铁水时也易从炉门喷渣,这些都可能引发主控室火灾事故,故本款规定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
    5 竖井式电弧炉在出钢时,竖井将开至停放位,会流下高温钢渣液滴,若其下方有可燃物质或地面有积水极易引发火灾。例如,某钢厂150t竖炉位于竖井停放位下方的阀站就因此而发生过火灾,故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6 在预热段出口处设置烟气成分连续测量装置的目的是保证烟气在进入烟气净化设备前被完全燃烧。
    8 2005年4月,某钢铁集团第一炼钢厂的钢包车升降式RH装置,因钢包漏钢水流入地下液压提升机构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故对这类装置设计时必须采取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的可靠措施。
6.7.3 近年来,个别无炼铁生产的电炉钢厂,为实现电炉热装铁水工艺,从邻近地区的炼铁厂购买铁水,通过城市公共道路将铁水运入本厂,铁水运输车与城市公共道路上的各种车辆混行,极易酿成严重的人身安全与火灾事故,故炼钢安全规程已对此作了禁止的规定,本规范从防火角度考虑再次予以规定。
6.7.4 某钢厂曾发生渣罐运输车因在铁路道口前急停造成液渣外抛,引发司机室大火烧死司机的重大事故,所以当采用无轨运输液渣或铁水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做好粉尘收集净化工作,其目的在于防止因粉尘逸散酿成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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