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金融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独立于建筑物中的其他配电系统。
7.2.2 主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7.2.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择性。
7.2.4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点对地电压监测仪表。
7.2.5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有配电、防雷、电源监测等功能
7.2.2 主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7.2.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择性。
7.2.4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点对地电压监测仪表。
7.2.5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有配电、防雷、电源监测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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