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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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NG供应站


3.1 工艺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1)6.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45000m³,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200m³。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30000m³,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120m³。
    (2)6.1.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1000m³,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4m³。
    (3)6.1.6 供应居民用户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不宜大于 1000 户。站内气瓶组的总储气容积应按 1.5 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最确定。
    (4)6.1.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总几何容积不宜大于 18m³。
    (5)6.2.2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1.1 倍。
    (6)6.2.3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 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 20.0MPa(表压)。

    (7)6.2.4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气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  的有关规定。
        3 储气井应设置排污装置、压力监测装置和安全放散装置。排污管道应设置限位和支撑装置,并宜从储气井顶部封头的中心位置引出。
        4 储气井进、出气管道上应设置根部切断阀,独立工作储气井的进、出气管道和成组工作储气井的进、出气总管道应设置操作用切断阀和紧急切断阀。
        5 储气井的排污管道应设置根部切断阀和操作用切断阀。多个储气井排污汇总管道的排放管口应引至安全地点。
        11 储气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8)6.2.5 压缩天然气瓶组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应集中设置在瓶筐上,并应采取可靠固定和限位措施。
        2 在一个储气瓶组内,气瓶的进、出气口应根据需要分别采用管道相连,并应汇总至一个或多个进、出气汇气管道;汇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切断阀、安全阀、放散管及压力检测装置。
        4 站内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和总储气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0.10 条、第 6.1.5条、第 6.1.6 条和第 6.1.7 条对相应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有关规定。
    (9)6.2.6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几何容积大于 18m³ 固定式储气瓶组事故放散、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 25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10m。
        2 压缩机、加气、卸气、脱水、脱硫、减压等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18m³ 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 10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 2m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5m。
    (10) 6.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工艺管道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根据管道系统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应大于管道系统设计压力。
        2 当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 条、第 5.2.7 条和第 6.2.6条的规定。
        3 安全阀进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
    (11) 6.2.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属于压力容器的储气设施及工艺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 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12) 6.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的加气柱、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的卸气柱、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卸气装置应设置拉断阀、紧急切断阀和放空阀,并宜设置质量式流量计量装置。紧急切断阀应与紧急切断系统连锁。        (13) 6.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表压),设计温度应满足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要求。
    (14) 6.2.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进(出)站天然气管道应在安全地点设置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切断阀。进站天然气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
    (15) 6.2.16 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宜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道及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水等设施。
        2 压缩机进气管道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管道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2.6 条的规定。
    (16) 6.2.22 压缩机、冷却器、分离器排出冷凝液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液应集中收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2 共用冷凝液汇总管道的设备应设置避免冷凝液排放相互影响的装置;
        4 密闭式冷凝液收集分离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1.2倍。
    (17) 6.2.2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供气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和安全放散装置,安全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2.6 条、第 6.2.7 条的规定;
        3 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宜设置过滤器。
    (18) 6.2.26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液化石油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的有关规定。
    (19) 6.3.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 的有关规定。当属于压力管道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 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0) 6.3.3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或《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6479 的有关规定。
    (21) 6.3.4 压缩天然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外径大于 28mm 的压缩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2 钢管外径不大于 28mm 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GB/T 3765 的有关规定。
        3 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介质的要求。
        4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二者的材质应满足焊接工艺要求。
    (22) 6.3.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 有关规定的钢管。当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时,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有关规定的钢管;当设计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也可采用技术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有关规定的钢管。
    (23) 6.3.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架空敷设工艺管道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6.3.8 的规定。
    (24) 6.3.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进(出)站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电绝缘装置。

3.2 总图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1)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2 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 10000m³ 的规定执行。
    (2)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3)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4)4.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设置的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大于 4m³ 且不大于 18m³ 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2 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 10000m³ 的规定执行。当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4m³ 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6 的规定执行。
    (5)4.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的工艺装置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6)4.2.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
    (7)4.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8)4.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应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对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分别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储气井应按将本规范表 4.2.1 中总储气容积的划分区间提高一档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气瓶车和容积大于 4m³ 且不大于 18m³ 固定式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 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0m³ 且小于等于45000m³ 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容积不大于 4m³ 的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 4.2.2 中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 10000m³ 的规定执行。
        2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中合建站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9)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10) 5.1.2 一级、一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 2 个对外出入口;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设 2 个对外出入口。
    (11) 5.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产区围墙应采用高度不小于 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根据安全保障情况和景观要求,可采用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宜采用围墙或栅栏隔开。
    (12) 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小于 0.6m。
    (13) 5.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固定车位应有明显的边界线,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 4.5m,长度不应小于气瓶车长度。每个车位宜对应 1 个加气嘴或卸气嘴。
    (14) 5.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应设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车场地。固定车位前应设有满足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运行的回车场地。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不小于 500m³ 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小于 500m³ 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 12m×12m的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
    (15) 5.1.10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16) 5.1.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可种植草坪、植物、设置花坛,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影响生产操作、消防及设施安全的植物。
    (17) 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
    (18) 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 200000m³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 200000m³ 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19) 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3 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18m³ 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20) 5.2.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4 的规定。
    (21) 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5 的规定。
    (22) 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距离宜为2m~3m。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 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 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 12m。
    (23) 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7 的规定。
    (24) 5.2.8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其与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4.5m,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5.2.7 中露天工艺装置区的规定执行。
    (25) 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与调压计量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6) 5.2.10  当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3 建筑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1)7.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耐火等级二级”的有关规定。
    (2)7.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有爆炸危险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3)7.1.5 天然气压缩机室宜为单层建筑,净高不宜低于 4.0m。当压缩机的控制室毗邻压缩机室设置时,控制室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外,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用于观察设备运转时,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
    (4)7.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加气柱、卸气柱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5)7.1.7 压缩天然气设备的罩棚宜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6)7.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 的有关规定。

3.4 供暖通风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1)7.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封闭式生产建筑的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有关规定。
    (2)7.2.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通风措施。工作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6 次/h,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h。

3.5 给水与消防
    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1)5.5.2 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1)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 1次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及固定车位气瓶车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用水量确定。站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8.1.1 的规定。
    (2)8.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3)8.1.3 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及工艺装置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2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18m³ 的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18m³、气瓶车固定车位数量不大于 1个且站址位于供水量不小于 20L/s 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 150m 以内的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1)8.1.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3h 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³。
    (2)8.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3)8.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4)8.1.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储气井应根据储气规模配置干粉灭火器,每 25 个储气井配置 8kg 干粉火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 2 个;工艺装置区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 2 个;加气柱、卸气柱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 2 个。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3.6 电气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1)9.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作为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三级负荷”的规定,站内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2)9.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的气源时,生产用电、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3)9.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线路的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2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本规范附录 A 未规定的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4)9.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供配电及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的有关规定。配电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控制电缆宜采用阻燃型;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电缆宜采用耐火型。
    (5)9.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站内消防泵房、变配电室、控制室、加气柱及卸气柱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9.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有关规定。
    (7)9.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的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撬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8)9.2.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接地(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防静电接地、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小值,且不宜大于 4Ω。单独设置的工艺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地上或管沟敷设的金属管道始末端应做接地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
    (9)9.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站内各类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均可用于防静电接地。
    (10) 9.2.5 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与就近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1) 9.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法兰及金属管道上非良好导电性连接管道的两端应采用金属导体跨接。

3.7 自控通信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1)10.1.1 仪表选型应根据工艺参数、安装环境、自动控制水平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 或《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 的有关规定。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2)10.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自控系统,并宜作为燃气输配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自控系统应包括工艺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
    (3)10.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管道天然气的进(出)站压力、温度、流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进站压力信号应与进站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3 应对压缩机的天然气各级进、出口压力和温度、冷却水温度、油压、油温、电机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4 应对每个成组工作储气瓶组(储气井)的运行压力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运行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5 应对加气、卸气气瓶车的压力、流量(累计、瞬时、车次)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加气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6 应对各级调压后的压力、温度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7 应对天然气加热装置的进出口水温、水压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出口水温宜与加热炉连锁,进行水温自动调控。
        9 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应能实现全站紧急切断。
        10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4)10.2.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和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 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的有关规定。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浓度应为天然气爆炸下限的 20%(体积百分数)。
        3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应配置声光报警器。
        4 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监控室内,并应与自控系统连接。
    (5)10.2.6 紧急切断系统启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且可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三级以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加气柱的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同时连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停机。
        2 独立或成组工作的固定式储气设施的紧急切断阀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并应同时联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停机。
        3 每台压缩机的紧急停机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
        4 进站天然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应在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
        5 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在控制室、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设置。
    (6)10.3.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通信设备应采用与爆炸危险环境类型相适应的防爆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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