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1 垃圾转运站
1.1.1 垃圾转运站设计消防设施
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
(1)5.0.7 转运站防火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转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虑;对于具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火灾危险类别应为丙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
(2)6.0.3 转运站应按照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及供水量。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
1.2.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消防设施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1)3.0.3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2)5.1.4 填埋物辅助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
(3)5.7.3 填埋库区周围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及不少于 8m 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填埋作业区宜设防飞散设施。
(4)5.7.4 填埋场相关建(构)筑物应进行防雷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
(5)11.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6)11.1.3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取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7)11.5.4 填埋气体燃烧火炬应有较宽的负荷适应范围以满足稳定燃烧,应具有主动和被动两种保护措施,并应具有点火,灭火安全保护功能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8)11.6.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9)11.6.3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区。
(10)11.6.4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 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 1.25%。
(11)11.6.5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填埋作业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应避免产生火花。
(12)11.6.6 填埋库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 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性结构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13)12.1.2 填埋作业规程应制定完备,并应制定填埋气体引起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14)14.3.1 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15)14.3.2 填埋场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中的有关规定。
(16)15.0.5 填埋场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1.3 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
1.3.1 填埋场渗滤(沥)液处理工程设计消防设施
1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
(1)5.1.1 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5.5.2 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3)6.3.1 调节池、污泥脱水设施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抽吸等措施,臭气应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4)6.4.8 沼气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防护措施。
(5)6.4.9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6)8.1.5 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
1.4 填埋场封场工程
1.4.1 填埋场封场设计消防设施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2017
(1)3.4.2 应对已有填埋气体收集导排和处理(利用)系统和垃圾堆体进行检查,并应确认有无填埋气体泄漏,火灾和爆炸等安全隐患。
(2)3.4.3 填埋区周边 50m 以内有建(构)筑物的填埋场,应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设置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填埋气体地下迁移情况。气体迁移监测井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距建(构)筑物基础 3m-5m 处。(监测井设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2017 的要求)。
(3)7.1.2 经监测存在填埋气体地下迁移现象时,应采取防止气体向场外迁移的工程措施。
(4)7.2.1 封场前无气体导排收集设施的垃圾堆体,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收集措施。
(5)7.3.2 无气体利用设施的,主动导排收集的填埋气体应经火炬燃烧后排放。
(6)8.0.3 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
(7)11.3.3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
(8)12.1.6 封场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9)12.1.8 在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施工,应采取防止气体爆炸的措施。
(10)13.4.3 填埋场封场设施运行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5 填埋场气体利用工程
1.5.1 填埋场气体利用工程设计消防设施
1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2009
(1)3.0.2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 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 10m 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处理设施。
(2)3.0.3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 250 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 20m 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配套建设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3)3.0.7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4)5.1.3 对于无气体导排设施的在用或停用填埋场,应采用钻孔法设置导气井。
(5)5.1.4 用于填埋气体导排的碎石不应使用石灰石,粒径宜为 10mm~50mm。
(6)5.2.10 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7)6.1.4 输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或上面通过,不宜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8)6.1.5 输气管道沿道路敷设时,宜敷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内,不应在道路路面下敷设。
(9)6.1.6 输气管地面或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交通和垃圾填埋的操作,架空管应每隔 300m 设接地装置,管道支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10)6.1.1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11)6.1.14 在填埋场内敷设的填埋气体管道应做明显的标志。
(12)7.1.1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应包括抽气设备、气体预处理设备、燃烧设备、气体利用设备、建(构)筑物、电气、输变电系统、给水排水、消防、自动化控制等设施。
(13)7.1.4 填埋气体抽气、预处理及利用设施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使可燃气体在空气中聚集。
(14)7.1.5 抽气、气体预处理、利用和火炬燃烧系统应统筹设计,从填埋场抽出的气体应优先满足气体利用系统的用气,利用系统用气剩余的气体应能自动分配到火炬系统进行燃烧。
(15)7.2.1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和防爆型设备。
(16)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
(17)7.3.2 填埋气体收集量大于 100m3/h 的填埋场,应设置封闭式火炬
(18)7.3.3 填埋气体火炬应有较宽的负荷适应范围,应能满足填埋气体产量变化、气体利用设施负荷变化、甲烷浓度变化等情况下填埋气体的稳定燃烧。
(19)7.3.4 火炬应能在设计负荷范围内根据负荷的变化调节供风量,使填埋气体得到充分燃烧,并应使填埋气体中的恶臭气体完全分解。
(20)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
(21)7.3.6 封闭式火炬距地面 2.5m 以下部分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 50℃。
(22)7.3.7 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23)8.6.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24)9.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25)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26)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27)9.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
(28)9.8.5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包括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29)10.1.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
(30)10.2.4 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1)10.2.5 发电机房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要求,门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并应向外开启。
(32)10.4.1 填埋气体利用厂房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3)10.4.2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厂房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34)10.4.3 设置在厂房内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35)10.4.4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36)10.4.5 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37)10.4.6 集装箱式填埋气体发电机组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箱体应使用阻燃材料。
(38)10.5.6 气体处理车间的通风换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39)12.2.4 在垃圾堆体上进行挖方、导气井钻孔、管道连接等施工时,应有防爆和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1.6 公共厕所
1.6.1 公共厕所消防设计消防设施
1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1)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
(2)6.0.7 活动厕所的设计应有保温和器具防冻措施,主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防火要求,防火等级应不低于 B1 级。
1.7 建筑垃圾处理厂
1.7.1 建筑垃圾处理厂设计消防措施
1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134-2019
(1)11.3.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2)11.3.2 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的有关规定。
1.8 生活垃圾堆肥
1.8.1 生活垃圾堆肥设计消防措施
1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2014
(1)5.1.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辅助工程应包括:厂内道路、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通信、通风、监测、维修、消毒、绿化等设施。
(2)5.2.8 堆肥处理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宜设在厂区物流出人口附近。
(3)5.2.9 堆肥处理厂出人口和各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交通警示和引导标志。
(4)9.5.1 堆肥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5)9.5.2 堆肥处理厂厂房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划分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9.5.3 垃圾卸料间、筛上物储存间、电气设备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部位,应设消防报警设施。报警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7)7.5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渗沥液收集池布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且收集池内的电器设备应选用防爆产品。
(8)9.2 垃圾储存(暂存)间、渗沥液收集池等可燃气体易散发场所的照明灯具、开关和其他电器应采用防爆设计。
1.9 粪便处理厂
1.9.1 粪便处理厂消防设计措施
1《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
(1)10.2.2 储粪池应封闭并具有防渗漏、防气爆和防燃烧的措施。
(2)10.2.3 粪便处理设施应设置消防、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卫生防疫、急救、通风等设施和器材、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防火、限速等警示标志。
(3)10.2.6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露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1/T 269-2014
(1)10.2.1 厂区内消防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厂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带火种车辆不应进入作业区。
(2)10.2.2 应对易积聚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不应出现明火,当建构筑物内甲烷浓度≥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3)10.2.3 应做好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遵守 CJJ64 的相关规定。
1.10 餐厨垃圾处理厂
1.10.1 餐厨垃圾处理厂消防设计措施
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1)5.4.1 总图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2)8.3.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 的有关规定。
(3)8.3.2 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4)8.3.3 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5)8.3.4 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的有关规定。
1.1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1.11.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基本设计消防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19
(1)4.4.2 总平面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中的有关规定。
(2)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定。
(3)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4)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5)12.1.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12.1.2 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7)12.1.3 Ⅱ类及以上垃圾焚烧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8)12.2.1 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要求,消防水炮应能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9)12.2.2 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 60L/s,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h。
(10)12.2.3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管网,其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11)12.2.4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 2 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当管网的 1 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
(12)12.2.5 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室内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法兰。
(13)12.2.6 消防水炮的布置要求系统动作时整个垃圾池间内的任意位置均应同时被水柱覆盖;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消防水炮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
(14)12.2.7 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他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11.2 建筑防火设计措施
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19
(1)12.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12.3.2 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2.3.3 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4)12.3.4 垃圾焚烧厂房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 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地下部分不应大于一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5)12.3.5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6)12.3.6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
(7)12.3.7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8)12.3.8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9)12.3.9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第六章 城镇环境卫生
1.1 垃圾转运站
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
(1)5.0.7 转运站防火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转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虑;对于具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火灾危险类别应为丙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
(2)6.0.3 转运站应按照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及供水量。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1)3.0.3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2)5.1.4 填埋物辅助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
(3)5.7.3 填埋库区周围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及不少于 8m 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填埋作业区宜设防飞散设施。
(4)5.7.4 填埋场相关建(构)筑物应进行防雷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
(5)11.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6)11.1.3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取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7)11.5.4 填埋气体燃烧火炬应有较宽的负荷适应范围以满足稳定燃烧,应具有主动和被动两种保护措施,并应具有点火,灭火安全保护功能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8)11.6.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9)11.6.3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区。
(10)11.6.4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 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 1.25%。
(11)11.6.5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填埋作业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应避免产生火花。
(12)11.6.6 填埋库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 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性结构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13)12.1.2 填埋作业规程应制定完备,并应制定填埋气体引起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14)14.3.1 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15)14.3.2 填埋场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中的有关规定。
(16)15.0.5 填埋场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1.3 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
1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
(1)5.1.1 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5.5.2 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3)6.3.1 调节池、污泥脱水设施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抽吸等措施,臭气应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4)6.4.8 沼气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防护措施。
(5)6.4.9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6)8.1.5 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
1.4 填埋场封场工程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2017
(1)3.4.2 应对已有填埋气体收集导排和处理(利用)系统和垃圾堆体进行检查,并应确认有无填埋气体泄漏,火灾和爆炸等安全隐患。
(2)3.4.3 填埋区周边 50m 以内有建(构)筑物的填埋场,应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设置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填埋气体地下迁移情况。气体迁移监测井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距建(构)筑物基础 3m-5m 处。(监测井设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2017 的要求)。
(3)7.1.2 经监测存在填埋气体地下迁移现象时,应采取防止气体向场外迁移的工程措施。
(4)7.2.1 封场前无气体导排收集设施的垃圾堆体,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收集措施。
(5)7.3.2 无气体利用设施的,主动导排收集的填埋气体应经火炬燃烧后排放。
(6)8.0.3 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
(7)11.3.3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
(8)12.1.6 封场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9)12.1.8 在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施工,应采取防止气体爆炸的措施。
(10)13.4.3 填埋场封场设施运行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5 填埋场气体利用工程
1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2009
(1)3.0.2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 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 10m 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处理设施。
(2)3.0.3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 250 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 20m 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配套建设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3)3.0.7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4)5.1.3 对于无气体导排设施的在用或停用填埋场,应采用钻孔法设置导气井。
(5)5.1.4 用于填埋气体导排的碎石不应使用石灰石,粒径宜为 10mm~50mm。
(6)5.2.10 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7)6.1.4 输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或上面通过,不宜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8)6.1.5 输气管道沿道路敷设时,宜敷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内,不应在道路路面下敷设。
(9)6.1.6 输气管地面或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交通和垃圾填埋的操作,架空管应每隔 300m 设接地装置,管道支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10)6.1.1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11)6.1.14 在填埋场内敷设的填埋气体管道应做明显的标志。
(12)7.1.1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应包括抽气设备、气体预处理设备、燃烧设备、气体利用设备、建(构)筑物、电气、输变电系统、给水排水、消防、自动化控制等设施。
(13)7.1.4 填埋气体抽气、预处理及利用设施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使可燃气体在空气中聚集。
(14)7.1.5 抽气、气体预处理、利用和火炬燃烧系统应统筹设计,从填埋场抽出的气体应优先满足气体利用系统的用气,利用系统用气剩余的气体应能自动分配到火炬系统进行燃烧。
(15)7.2.1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和防爆型设备。
(16)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
(17)7.3.2 填埋气体收集量大于 100m3/h 的填埋场,应设置封闭式火炬
(18)7.3.3 填埋气体火炬应有较宽的负荷适应范围,应能满足填埋气体产量变化、气体利用设施负荷变化、甲烷浓度变化等情况下填埋气体的稳定燃烧。
(19)7.3.4 火炬应能在设计负荷范围内根据负荷的变化调节供风量,使填埋气体得到充分燃烧,并应使填埋气体中的恶臭气体完全分解。
(20)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
(21)7.3.6 封闭式火炬距地面 2.5m 以下部分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 50℃。
(22)7.3.7 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23)8.6.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24)9.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25)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26)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27)9.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
(28)9.8.5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包括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29)10.1.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
(30)10.2.4 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1)10.2.5 发电机房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要求,门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并应向外开启。
(32)10.4.1 填埋气体利用厂房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3)10.4.2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厂房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34)10.4.3 设置在厂房内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35)10.4.4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36)10.4.5 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37)10.4.6 集装箱式填埋气体发电机组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箱体应使用阻燃材料。
(38)10.5.6 气体处理车间的通风换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39)12.2.4 在垃圾堆体上进行挖方、导气井钻孔、管道连接等施工时,应有防爆和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1.6 公共厕所
1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1)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
(2)6.0.7 活动厕所的设计应有保温和器具防冻措施,主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防火要求,防火等级应不低于 B1 级。
1.7 建筑垃圾处理厂
1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134-2019
(1)11.3.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2)11.3.2 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的有关规定。
1.8 生活垃圾堆肥
1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2014
(1)5.1.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辅助工程应包括:厂内道路、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通信、通风、监测、维修、消毒、绿化等设施。
(2)5.2.8 堆肥处理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宜设在厂区物流出人口附近。
(3)5.2.9 堆肥处理厂出人口和各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交通警示和引导标志。
(4)9.5.1 堆肥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5)9.5.2 堆肥处理厂厂房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划分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9.5.3 垃圾卸料间、筛上物储存间、电气设备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部位,应设消防报警设施。报警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7)7.5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渗沥液收集池布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且收集池内的电器设备应选用防爆产品。
(8)9.2 垃圾储存(暂存)间、渗沥液收集池等可燃气体易散发场所的照明灯具、开关和其他电器应采用防爆设计。
1.9 粪便处理厂
1《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
(1)10.2.2 储粪池应封闭并具有防渗漏、防气爆和防燃烧的措施。
(2)10.2.3 粪便处理设施应设置消防、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卫生防疫、急救、通风等设施和器材、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防火、限速等警示标志。
(3)10.2.6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露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1/T 269-2014
(1)10.2.1 厂区内消防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厂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带火种车辆不应进入作业区。
(2)10.2.2 应对易积聚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不应出现明火,当建构筑物内甲烷浓度≥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3)10.2.3 应做好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遵守 CJJ64 的相关规定。
1.10 餐厨垃圾处理厂
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1)5.4.1 总图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2)8.3.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 的有关规定。
(3)8.3.2 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4)8.3.3 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5)8.3.4 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的有关规定。
1.1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19
(1)4.4.2 总平面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中的有关规定。
(2)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定。
(3)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4)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5)12.1.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12.1.2 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7)12.1.3 Ⅱ类及以上垃圾焚烧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8)12.2.1 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要求,消防水炮应能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9)12.2.2 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 60L/s,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h。
(10)12.2.3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管网,其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11)12.2.4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 2 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当管网的 1 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
(12)12.2.5 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室内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法兰。
(13)12.2.6 消防水炮的布置要求系统动作时整个垃圾池间内的任意位置均应同时被水柱覆盖;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消防水炮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
(14)12.2.7 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他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11.2 建筑防火设计措施
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19
(1)12.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12.3.2 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2.3.3 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4)12.3.4 垃圾焚烧厂房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 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地下部分不应大于一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5)12.3.5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6)12.3.6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
(7)12.3.7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8)12.3.8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9)12.3.9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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