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1 总体专业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4.3.7 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5)5.1.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有关规定。
(7)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8)5.1.11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9)5.4.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
2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 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m。
(10)5.4.7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 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它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1)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12)6.7.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1.2 建筑、结构专业
1.2.1 防火构造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结构。
(2)7.1.5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1.2.2 防火分隔及封堵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4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2)7.1.6 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 2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要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设施进行严密封堵。
(3)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7.1.1 的规定。
(2)7.1.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3)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1.3.2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由于综合管廊是埋设于地下的封闭空间,且其保护范围为一狭长空间,难以定点实施气体喷射保护,因此,需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1)3.1.1 干粉灭火装置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干粉灭火装置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氧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
2 强氧化剂。
3 钾、钠、镁、苔、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2)3.1.3 当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同一被保护对象时,应选用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
(3)3.1.8 干粉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和单具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GA 602 的要求。
(4)3.2.5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 1.2 倍。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面积灭火用量的 1.2 倍。
(5)3.3.3 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 2m。
1.3.3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8 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灭火器选择应根据舱室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1.3.4 水喷雾灭火系统
1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
(1)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本规范 3.1.2 的规定。
(2)3.1.3 水雾喷头的工件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 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 0.2MPa。
(3)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4)4.0.2 扑救电气火灾的水雾喷头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5)水雾喷头的相关配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还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5 防护用品
综合管廊消防设计应包含消防隔热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的配备。
1.4 暖通专业
1.4.1 通风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2.1 综合管廊含有天然气管道及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其它舱室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2)7.2.2 综合管廊各舱室的通风量计算标准应采用下列次数:
综合管廊天然气舱,应设置燃气泄漏事故通风系统。当天然气舱内的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5.3%,为体积分数)的 20%时,应立即启动事故段通风分区及其相邻通风分区的通风设备进行强制换气,确保通风系统能够将管廊内部泄漏的天然气排出,当天然气浓度监测装置检测到管廊内部的天然气浓度到达正常浓度值时,关闭事故通风分区及相邻通风分区的通风设备。
(3)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 5m/s。
(4)依据 7.2.8 综合管廊的排风机宜选用消防高温排烟风机,且要求风机能在 280℃高温下连续运行 30min。同时应在送风口入口处设置 70℃的电动防烟防火阀;排风机的入口处设置 280℃的电动排烟防火阀;设在燃气舱、污水舱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综合管廊舱室内其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本规范 7.2 的相关规定。
1.4.2 排烟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依据 7.1.6 管廊舱室需按不大于 200 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建立防火分区,通风分区按照与防火分区相同的区间来布置。
(2)依据 7.2.7 当舱室内发生火灾时,检测到管廊内无人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关闭发生火灾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送排风机及防火阀。
(3)当消防灭火方式为自动灭火时,自动灭火系统此时启动进行灭火,待火灾熄灭后半小时以上时,重新启动火灾后事故通风系统,开启防火阀、电动阀及送、排风机,排除火灾残余的有毒烟气,以便工作人员进入管廊进行灾后清理工作。
(4)当消防灭火方式为缺氧使其自熄时,待火灾熄灭后半小时以上时,重新启动火灾后事故通风系统,开启防火阀、电动阀及送、排风机,排除火灾残余的有毒烟气。工作人员进入管廊时,需佩戴相应的防护设备,避免管廊内灭火颗粒及燃烧物质对人员造成伤害。管廊内墙壁及外墙壁均设置事故通风控制开关,火灾时手动或烟感自动关闭。系统采用现场手动及控制中心两级监控。
(5)综合管廊舱室内其它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本规范 7.1、7.2 的相关规定。
1.5 电气专业
1.5.1 供配电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3.2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2)7.3.5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 220V/380V 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 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 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1.5.2 线路、线缆选型及敷设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6.6.2 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7.3.6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7.5.12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4)7.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5)7.5.14 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6)7.5.15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 IP65。
(7)7.5.16 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8)7.5.17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10.0.4 入廊电力电缆宜设置由电气火灾监控器、测温探测器等组成的电力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测温探测器对电力电缆接头、电力电缆表层等发热部位实施温度监测;
2 当在电缆接头或电缆表层采用接触式敷设的方式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将系统的报警信息传送至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1.5.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1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 51x;出人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 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1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出人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 1.0m 以下,间距不应大于 20m。
(2)7.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7.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5mm2。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1.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5.7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于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7.1.1 综合管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象的特点及相关的监控系统配置,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2)7.1.2 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干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2 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3 其他有火灾风险的舱室。
(3)7.1.3 监控中心、变配电所等配套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7.1.4 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区合用。
(5)7.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
(6)7.1.6 综合管廊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兼容性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的有关规定。
(7)7.2.3 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保护综合管廊舱室的区域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8)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部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2 需要联动触发自动灭火系统启动的舱室应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
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在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防火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套;
4 当综合管廊具有多个舱室且共用出人口时,设置有火灾报警系统的舱室在进人共用出人口的防火门外侧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1.5.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5.4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 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有关规定。
2 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 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5 H2S、CH4 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
(3)7.5.8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 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 25%;
5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8.1.1 综合管廊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2)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接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3)8.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8.2.3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天然气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及其他易聚积天然气的节点处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
2 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 15m,安装距舱室顶部不宜大于 0.3m;
3 当天然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
(5)8.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声光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人口、进生口和防火门处应设置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2 监控中心人员值班的场所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6)8.2.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独立传输网络;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应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平台;
3 管道阀门释放源处、综合管廊内天然气容易积聚处的天然气探测器的实时浓度数据宜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平台。
(7)8.3.1 天然气报警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当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超过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区和监控中心的声光警报器;
2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含天然气管道舱室事故段防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3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窖控制器联动切除事故段防火分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4 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8.3.2 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超过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联动信号.
1.5.6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1《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7.2.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舱室的防火门应接入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器。
(2)7.2.6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综合管廊内设置的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合用,且应为独立的网络。
(3)7.2.7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并显示综合管廊内消防设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4)7.3.1 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声光替报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报警区域任意两只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智按钮的组合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执行下列联动控制:
关闭防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通风机及防火阀;
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及其进人共用出入口防火门外侧的火灾声光警器;
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免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区防火门外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
联动出入口控制系统解除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控制防火门监控器关闭着火分区所有常开防火门。
2 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任意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任意一只感溫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只手动报警按钮与任意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气体灭火控制器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
3 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的联动触发信号。
4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根据需要切除火灾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电源。
(5)7.3.2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当设备距离消防控制室超过 1000m 时.可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络与总线远程控制。
(6)9.2.4 当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兼做消防电话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瞥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5.7 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3.4 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的防爆规定。
(2)7.5.11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7.1.10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1 部分:阻燃电缆》GA306.1 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2 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的有关规定。
(5)7.3.8 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2017
(1)11.2.7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舱室内管线的安装维护;
2 敷设在舱室顶部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部距离宜为 0.1m。
1.6 燃气专业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2)6.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3)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4)6.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5)6.4.7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6.4.8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7)6.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第七章 城镇综合管廊
1.1 总体专业
(1)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4.3.7 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5)5.1.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有关规定。
(7)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8)5.1.11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9)5.4.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
2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 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m。
(10)5.4.7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 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它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1)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12)6.7.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1.2 建筑、结构专业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结构。
(2)7.1.5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1.2.2 防火分隔及封堵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4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2)7.1.6 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 2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要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设施进行严密封堵。
(3)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1.3 给水排水专业
1.3.1 火灾危险性类别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7.1.1 的规定。
(2)7.1.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3)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1.3.2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由于综合管廊是埋设于地下的封闭空间,且其保护范围为一狭长空间,难以定点实施气体喷射保护,因此,需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1)3.1.1 干粉灭火装置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干粉灭火装置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氧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
2 强氧化剂。
3 钾、钠、镁、苔、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2)3.1.3 当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同一被保护对象时,应选用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
(3)3.1.8 干粉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和单具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GA 602 的要求。
(4)3.2.5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 1.2 倍。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面积灭火用量的 1.2 倍。
(5)3.3.3 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 2m。
1.3.3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1.8 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灭火器选择应根据舱室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1.3.4 水喷雾灭火系统
1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
(1)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本规范 3.1.2 的规定。
(2)3.1.3 水雾喷头的工件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 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 0.2MPa。
(3)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4)4.0.2 扑救电气火灾的水雾喷头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5)水雾喷头的相关配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还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5 防护用品
综合管廊消防设计应包含消防隔热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的配备。
1.4 暖通专业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2.1 综合管廊含有天然气管道及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其它舱室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2)7.2.2 综合管廊各舱室的通风量计算标准应采用下列次数:
(3)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 5m/s。
(4)依据 7.2.8 综合管廊的排风机宜选用消防高温排烟风机,且要求风机能在 280℃高温下连续运行 30min。同时应在送风口入口处设置 70℃的电动防烟防火阀;排风机的入口处设置 280℃的电动排烟防火阀;设在燃气舱、污水舱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综合管廊舱室内其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本规范 7.2 的相关规定。
1.4.2 排烟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依据 7.1.6 管廊舱室需按不大于 200 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建立防火分区,通风分区按照与防火分区相同的区间来布置。
(2)依据 7.2.7 当舱室内发生火灾时,检测到管廊内无人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关闭发生火灾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送排风机及防火阀。
(3)当消防灭火方式为自动灭火时,自动灭火系统此时启动进行灭火,待火灾熄灭后半小时以上时,重新启动火灾后事故通风系统,开启防火阀、电动阀及送、排风机,排除火灾残余的有毒烟气,以便工作人员进入管廊进行灾后清理工作。
(4)当消防灭火方式为缺氧使其自熄时,待火灾熄灭后半小时以上时,重新启动火灾后事故通风系统,开启防火阀、电动阀及送、排风机,排除火灾残余的有毒烟气。工作人员进入管廊时,需佩戴相应的防护设备,避免管廊内灭火颗粒及燃烧物质对人员造成伤害。管廊内墙壁及外墙壁均设置事故通风控制开关,火灾时手动或烟感自动关闭。系统采用现场手动及控制中心两级监控。
(5)综合管廊舱室内其它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本规范 7.1、7.2 的相关规定。
1.5 电气专业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3.2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2)7.3.5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 220V/380V 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 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 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1.5.2 线路、线缆选型及敷设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6.6.2 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7.3.6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7.5.12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4)7.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5)7.5.14 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6)7.5.15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 IP65。
(7)7.5.16 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8)7.5.17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10.0.4 入廊电力电缆宜设置由电气火灾监控器、测温探测器等组成的电力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测温探测器对电力电缆接头、电力电缆表层等发热部位实施温度监测;
2 当在电缆接头或电缆表层采用接触式敷设的方式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将系统的报警信息传送至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1.5.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1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 51x;出人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 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1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出人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 1.0m 以下,间距不应大于 20m。
(2)7.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7.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5mm2。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1.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5.7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于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7.1.1 综合管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象的特点及相关的监控系统配置,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2)7.1.2 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干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2 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3 其他有火灾风险的舱室。
(3)7.1.3 监控中心、变配电所等配套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7.1.4 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区合用。
(5)7.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
(6)7.1.6 综合管廊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兼容性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的有关规定。
(7)7.2.3 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保护综合管廊舱室的区域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8)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部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2 需要联动触发自动灭火系统启动的舱室应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
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在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防火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套;
4 当综合管廊具有多个舱室且共用出人口时,设置有火灾报警系统的舱室在进人共用出人口的防火门外侧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1.5.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5.4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 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有关规定。
2 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 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5 H2S、CH4 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
(3)7.5.8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 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 25%;
5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8.1.1 综合管廊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2)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接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3)8.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8.2.3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天然气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及其他易聚积天然气的节点处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
2 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 15m,安装距舱室顶部不宜大于 0.3m;
3 当天然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
(5)8.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声光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人口、进生口和防火门处应设置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2 监控中心人员值班的场所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6)8.2.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独立传输网络;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应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平台;
3 管道阀门释放源处、综合管廊内天然气容易积聚处的天然气探测器的实时浓度数据宜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平台。
(7)8.3.1 天然气报警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当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超过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区和监控中心的声光警报器;
2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含天然气管道舱室事故段防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3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窖控制器联动切除事故段防火分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4 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8.3.2 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超过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联动信号.
1.5.6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1《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
(1)7.2.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舱室的防火门应接入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器。
(2)7.2.6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综合管廊内设置的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合用,且应为独立的网络。
(3)7.2.7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并显示综合管廊内消防设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4)7.3.1 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声光替报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报警区域任意两只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智按钮的组合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执行下列联动控制:
关闭防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通风机及防火阀;
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及其进人共用出入口防火门外侧的火灾声光警器;
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免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区防火门外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
联动出入口控制系统解除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控制防火门监控器关闭着火分区所有常开防火门。
2 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任意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任意一只感溫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只手动报警按钮与任意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气体灭火控制器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
3 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的联动触发信号。
4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根据需要切除火灾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电源。
(5)7.3.2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当设备距离消防控制室超过 1000m 时.可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络与总线远程控制。
(6)9.2.4 当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兼做消防电话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瞥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5.7 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1)7.3.4 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的防爆规定。
(2)7.5.11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7.1.10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1 部分:阻燃电缆》GA306.1 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2 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的有关规定。
(5)7.3.8 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2017
(1)11.2.7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舱室内管线的安装维护;
2 敷设在舱室顶部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部距离宜为 0.1m。
1.6 燃气专业
(1)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2)6.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3)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4)6.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5)6.4.7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6.4.8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7)6.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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