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B36/T108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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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质量管理

7.1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a)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应列出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流程、方法和要求。
    b)  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包括消防设施检测制度、消防设施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修制度、消防设施故障处置制度、工作记录制度、安全作业制度等。
    c) 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文件审查、质量核查、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程序。
7.2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本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核。
7.3 对每个维护保养项目,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将维护保养质量责任落实到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进行质量审核;操作人员具体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并负责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记录》。
7.4 维护保养单位应充分了解和收集委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单位的回访每年不少于一次。
7.5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修技巧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7.6 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平台,对消防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质量进度控制,实时上传和更新数据,定期对其工作业绩及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奖优罚劣。
7.7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等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保存进货检验记录。
7.8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 GA 1157 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按时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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