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附件1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报流程图
附件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技术资料清单
附件四 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工作细则》)。
二、办理范围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申请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以下情形不适用专家评审:
(一)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且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的;
(二)以未正式发布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设计依据的。
三、申请人需准备的申请资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1份);
(四)技术资料(不少于7套),按照本工作流程第二条办理范围分类提交具体资料(详见附件2)。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
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向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消防审验部门受理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后负责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1.市级消防审验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不符合办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
2.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全套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三)市、州消防审验部门上报省厅对经审查合格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市、州消防审验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该工程是否符合专家评审的意见书,上报省厅申请组织省级专家评审。
五、专家评审流程
省厅应在收到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上报的书面申请及全套合格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具体由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处承办。
(一)专家组成员抽取
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处依据《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抽取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从省建设科技委质量安全专委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专家独立评审
在专家评审会正式召开之前,省厅应提前不少于5天将相关材料发给每名评审专家。每位专家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审查,提交签字的个人审查意见表,并明确提出个人审查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应当针对评审内容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一般由省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主持,邀请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参加。专家评审会主要议程:
1.主持人介绍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要求、纪律要求和必要性,组织推选专家组组长。
2.专家组组长主持并负责技术阶段的评审: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基本情况;
(2)设计单位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有关情况;
(3)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介绍特殊消防设计有关情况;
(4)评审专家就特殊消防设计情况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质询和提问,并发表意见;
(5)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可能会影响评审结论的人员回避),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设计超出或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引用可行性;二是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或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三是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6)专家对评审意见进行表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评审意见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方可评审通过,评审没有通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进行调整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3.复会后,专家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和结论,并进行必要的专家答疑。省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处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留档备查。
4、对评审同意通过,但存在部分需要补充完善的,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仍需进行修改完善并征得专家签字同意。
(四)反馈意见及备案
省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申请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并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专家评审意见运用与落实
(一)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
(二)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特殊消防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受理消防验收及现场评定时,对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七、其他规定
一、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依据有关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采取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参照本工作流程。
二、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其他29类建设工程可视情况邀请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评审。
为确保公正,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省厅承担,原则上不得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收取费用。
附件:1、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报流程图
2、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技术资料清单
2、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技术资料清单
附件1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报流程图
附件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技术资料清单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技术资料按照本工作流程第二条办理范围分类,应分别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于属于办理范围(一)的项目应提交资料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含机电、暖通、给排水等消防相关专业计算书。
一、对于属于办理范围(一)的项目应提交资料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含机电、暖通、给排水等消防相关专业计算书。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图纸。
3.翻译文本。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4.应用实例。应提交2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二、对于属于办理范围(二)的项目应提交资料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含机电、暖通、给排水等消防相关专业计算书。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含机电、暖通、给排水等消防相关专业计算书。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3.产品说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4.情况报告: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近5年内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三、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工程项目应提交资料
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附件三 现场评定项目
- 下一节: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