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4.2 疑难点:上部结构嵌固端选在地下室顶板以下的楼层或基础顶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3 疑难点:当高层建筑设置二层地下室,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时,地下室顶板是否按大底盘考虑?
4.4 疑难点:在6度区的剪力墙结构,高度80米是三、四抗震等级的分界点,构造措施完全不同,结构的嵌固端有取地下室顶板或底板的,80米是从嵌固端算起,还是从地下室顶面或是室外地面算起,规范没给出明确的解释。
4.5 疑难点:若地下室三面有土、一面临空时,当主楼地下相关范围侧向高度与地上侧向刚度比大于2时,地下室顶板是否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4、高层嵌固部位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4.1 疑难点:高层建筑上部结构嵌固于地下室顶板,顶板标高-1.650m,室外地面标高-0.450m,室内标高±0.000,底部加强部位高度是从地下室顶板或室外地面算起。
解答: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1.4-1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0-1条。
4.2 疑难点:上部结构嵌固端选在地下室顶板以下的楼层或基础顶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有些设计单位根据甲方的要求使用无梁楼盖或者有梁空心楼板之类的地下室顶板。但是为了避免对此种楼盖能否作为嵌固端引起争议,设计单位人为的将其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放置于基础顶面,并且采取措施使其计算得来的地下一层与首层的侧向刚度比小于2(如计算中不考虑地下室外墙、减小计算中土的约束)。然后按照大底盘多塔楼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但是这种设计方法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实际地下室外墙对地下室的整体刚度影响很大,除了大型地下室中间部位的塔楼外,其他部位的塔楼其地下一层与首层的侧向刚度比很容易大于2,且考虑到土的约束作用,很可能地上结构的塑性铰仍会出现在地下室顶板处,地下室顶板实际还是起着嵌固端的作用。
考虑到地下室顶板对上部结构实际存在嵌固作用,除板厚可略小(塔楼内非防水板不小于160mm)外,板的其他设计要求,同嵌固层要求。为确保安全,结构设计时,宜取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室顶板及非地下室顶板(含嵌固在基础上)的计算结果的包络值。
4.3 疑难点:当高层建筑设置二层地下室,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时,地下室顶板是否按大底盘考虑?
解答:在此情况下,应注意两方面问题:(1)地下室顶板对嵌固端以上塔楼之间的连接作用应有考虑;(2)地下室顶板以下结构对上部结构的约束作用不能忽视。这样做使设计复杂化,不建议如此设计。如果必须如此,建议做包络设计。
4.4 疑难点:在6度区的剪力墙结构,高度80米是三、四抗震等级的分界点,构造措施完全不同,结构的嵌固端有取地下室顶板或底板的,80米是从嵌固端算起,还是从地下室顶面或是室外地面算起,规范没给出明确的解释。
解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条表6.1.1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房屋高度的起算位置有明确的规定。
4.5 疑难点:若地下室三面有土、一面临空时,当主楼地下相关范围侧向高度与地上侧向刚度比大于2时,地下室顶板是否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解答:地下室三面有土,一面临空时,地下室顶板一般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的地下室应为完整的地下室。但如果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大于本层层高的1/3,且不大于1.0m时,仍可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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