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4.3 基础托换
4.3.1 基础托换可采用树根桩法或锚杆静压桩法。
4.3.2 单根树根桩承载力特征值宜由静压承载力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条件时,其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当桩端未达硬土或砂土层时,桩端承载力不计:
式中: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N);
Ψ—桩承载力折减系数,按本标准第4.3.3条规定采用;
qp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N/mm2),按地质勘察资料或地区经验确定;
Ap—桩身截面面积(mm2);
up—桩身周边长度(mm);
qsia—桩侧第i层土的侧阻力特征值(N/mm2),按地质勘察资料或地区经验确定;
li—桩长范围之内第i层土的厚度(mm)。
式中: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N);
Ψ—桩承载力折减系数,按本标准第4.3.3条规定采用;
qp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N/mm2),按地质勘察资料或地区经验确定;
Ap—桩身截面面积(mm2);
up—桩身周边长度(mm);
qsia—桩侧第i层土的侧阻力特征值(N/mm2),按地质勘察资料或地区经验确定;
li—桩长范围之内第i层土的厚度(mm)。
4.3.3 树根桩承载力折减系数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时,Ψ宜取1.0;
2 当桩间距大于6倍桩径时,可不计人群桩效应,Ψ宜取1.0;
3 当桩间距小于或等于6倍桩径时,应计入群桩效应,Ψ宜取0.8~0.9;
4 当桩间距小于6倍桩径、桩数大于9根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4.3.4 当树根桩的倾角小于6°时,可按竖向桩进行承载力计算。
4.3.5 树根桩内应配置通长钢筋笼,桩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图4.3.5)。
图4.3.5 树根桩托换条形基础
1—地面标高;2—垫层;3—树根桩
4.3.6 圆形截面树根桩的桩径宜为150mm~300mm,桩长不宜超过30m。
4.3.7 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压桩反力进行计算,初步设计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标准式(4.3.2)进行计算。
4.3.8 锚杆静压桩压桩孔应在竖向构件周围对称布置,并宜靠近竖向构件,压桩孔宜做成上小下大的倒锥形。
4.3.9 设计压桩反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p—压桩反力值(N);
Φ—压桩反力系数,与土质情况、桩材、桩截面形状、压桩速度等多因素有关,可在1.3~2.0之间取值。
4.3.10 钢锚杆的直径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d—钢锚杆直径(mm);
K—安全系数,取1.2;
n—每个桩孔所采用锚杆的个数;
fy—锚杆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4.3.11 当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基础托换时,应对原基础重新进行受冲切、受剪及受弯承载力验算。当原有基础厚度小于350mm时,应在压桩孔上设桩帽梁。
4.3.12 锚杆静压桩桩头伸入桩基承台长度不应小于100mm,封桩应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基础混凝土强度,且不应低于C30。
4.3.9 设计压桩反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p—压桩反力值(N);
Φ—压桩反力系数,与土质情况、桩材、桩截面形状、压桩速度等多因素有关,可在1.3~2.0之间取值。
4.3.10 钢锚杆的直径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d—钢锚杆直径(mm);
K—安全系数,取1.2;
n—每个桩孔所采用锚杆的个数;
fy—锚杆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4.3.11 当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基础托换时,应对原基础重新进行受冲切、受剪及受弯承载力验算。当原有基础厚度小于350mm时,应在压桩孔上设桩帽梁。
4.3.12 锚杆静压桩桩头伸入桩基承台长度不应小于100mm,封桩应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基础混凝土强度,且不应低于C30。
条文说明
4.3.2~4.3.4 在实际工程中,单根树根桩的承载力可由静载试验确定,或由本标准公式(4.3.2)计算。如树根桩桩径较小,孔底沉泥不易清除的情况下,则桩端承载力不应计入。
4.3.7 压桩时千斤顶的读数即为压桩反力,初步设计时锚杆静压桩单桩承载力按本标准式(4.3.2)进行计算。
4.3.9 设计最终压桩反力应大于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压桩反力系数与土质情况、桩材、桩截面形状、压桩速度等因素有关,可根据试验确定。根据工程经验,当桩长小于20m时,压桩反力系数在触变性黏土中可取1.5,在非触变性土(黄土或填土等)中可取2.0。
4.3.10 本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系根据锚杆总拉力不应小于1.2倍压桩反力的原则而确定。
4.3.11 本条规定是为确保原基础的桩孔部位可以提供足够的桩基反力,当无法提供足够的桩基反力时,应对原基础进行加固处理。
4.3.12 封桩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以补偿新浇混凝土的收缩作用,确保新旧混凝土之间的共同受力。
4.3.12 封桩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以补偿新浇混凝土的收缩作用,确保新旧混凝土之间的共同受力。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