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式中:Mα、Mb— α向和b向最大弯矩(N·mm);
α— α向扩大部分基础宽度(mm);
b—b向扩大部分基础宽度(mm)。
4.4 基础扩大
4.4.1 扩大部分的基础底标高应与原基础基底标高一致。
4.4.2 基础扩大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旧基础应连成一体,确保整体受力;
2 基础扩大的垫层厚度应与原基础相同;
3 基础扩大部分的材料不应低于原材料强度等级,且块材不应低于MU7.5,水泥砂浆不应低于M10,混凝土不应低丁C25;
4 新旧钢筋连接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4.4.6 墙体增设扶壁柱时,其基础底部两个方向的最大弯矩Mα、Mb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4.3 基础扩大面积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设计荷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进行计算。
4.4.4 墙体增设扶壁柱的基础扩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基础的有效高度h0,不应小于原墙体基础的有效高度;
2 应满足两个方向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4.4.5 墙体增设扶壁柱的基础(图4.4.5)两个方向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4.4.5 墙体增设扶壁柱基础
1—砖或混凝土扶壁柱;2—扶壁柱基础;3—原垫层;4—新垫层
1—砖或混凝土扶壁柱;2—扶壁柱基础;3—原垫层;4—新垫层
式中:h0—基础的有效高度(mm);
ps—在荷载作用下,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部土重后的基础底面单位面积上的土反力(N/mm2);
A1、A2—α向和b向计算冲切荷载时,取用的多边形面积(mm2);
ft—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αm、bm—α向和b向的梯形冲切面平均宽度(mm);
α1—α向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mm);
b1—b向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mm)。
ps—在荷载作用下,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部土重后的基础底面单位面积上的土反力(N/mm2);
A1、A2—α向和b向计算冲切荷载时,取用的多边形面积(mm2);
ft—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αm、bm—α向和b向的梯形冲切面平均宽度(mm);
α1—α向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mm);
b1—b向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mm)。
式中:Mα、Mb— α向和b向最大弯矩(N·mm);
α— α向扩大部分基础宽度(mm);
b—b向扩大部分基础宽度(mm)。
4.4.7 墙体增设扶壁柱扩大基础时,其钢筋直径不得小于8mm,间距不得大于200mm。
4.4.8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图4.4.8)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M—挑梁最大弯矩(N·mm);
V—挑梁最大剪力(N)。
图4.4.8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
1—挑梁;2—基础梁;3—垫层;4—原垫层;5—新垫层
1—挑梁;2—基础梁;3—垫层;4—原垫层;5—新垫层
1 挑梁位置应设在原基础顶面,间距l宜取1.2m~1.5m;
2 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梁,其顶面应与原墙身基础标高一致;
3 挑梁下的基础梁顶及梁底纵筋均不应少于2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
4 挑梁的布置应确保其应力扩散范围避开较大门窗洞口位置。
4.4.9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的梁底平均反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梁底平均反力(N/mm);
S'—上部墙身传来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N/mm);
l—挑梁间距(mm);
b—基础总宽度(mm);
bn—新增基础梁宽度(mm);
b0—原基础宽度(mm)。
4.4.10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挑梁的最大弯矩M和剪力V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P—梁底平均反力(N/mm);
S'—上部墙身传来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N/mm);
l—挑梁间距(mm);
b—基础总宽度(mm);
bn—新增基础梁宽度(mm);
b0—原基础宽度(mm)。
式中:M—挑梁最大弯矩(N·mm);
V—挑梁最大剪力(N)。
4.4.11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与墙体接触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计算。
4.4.12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时,其挑梁下的基础梁,应按以挑梁为支座的连续倒梁进行验算,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q—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式中:q—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条文说明
4.4.1 在基础加固中,扩大基础底面法常用于基础底面积太小而产生过大沉降或不均匀沉降的处理,与地基补强有异曲同工之效,在修缮查勘与设计时可视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在房屋加层或增加荷载使用此法加固时,应考虑扩大部分与原基础的共同受力。
4.4.2、4.4.3 条文规定了基础扩大底面加固查勘与设计的基本构造措施和设计荷载计算原则。
4.4.8~4.4.12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在我国有些地区称“穿梁式”,也有称“增设基础梁加固砖基础”。考虑到此种方法适宜于加固条形砖基础,故本标准采用此名称。
第4.4.8条第1款规定的挑梁间距l宜取1.2m~1.5m,系根据一般底面窗台位置离基础顶面大于1.2m~1.5m,按此间距设置可保证应力扩散和满足局部承压强度。在确定挑梁间距时,应注意避开较大的门窗洞所在位置。
第4.4.8条第1款和第2款中所称基础顶面为基础大放脚的顶面。
第4.4.8条第1款和第2款中所称基础顶面为基础大放脚的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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