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于海祥 徐延凯 杨光余 周雪梅 叶宝明 赵永囤 龚文璞 孙永刚 姚金柯 石立国 张昭雄 余南华 张定高 王峰 胡宁 赵树生 陈志龙 谭建国 邹云嵘 肖正直 余斌 祝方平 冯波 叶飞 孟露 张超 黎金亮 刘群 张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应惠清 耿洁明 焦安亮 赵安全 阎琪 吴纪东 管小军 陈双全 王凯晖 马奉公 刘源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14日以第1845号公告批准、发布。
前言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Safety standard for prevention of frequent accidents in construction
JGJ/T429-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02-14发布 201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29-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现批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29-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14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坍塌;5高处坠落;6物体打击;7机械伤害;8触电;9起重伤害;10其他易发事故。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69号,邮政编码:400080)。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于海祥 徐延凯 杨光余 周雪梅 叶宝明 赵永囤 龚文璞 孙永刚 姚金柯 石立国 张昭雄 余南华 张定高 王峰 胡宁 赵树生 陈志龙 谭建国 邹云嵘 肖正直 余斌 祝方平 冯波 叶飞 孟露 张超 黎金亮 刘群 张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应惠清 耿洁明 焦安亮 赵安全 阎琪 吴纪东 管小军 陈双全 王凯晖 马奉公 刘源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14日以第184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易发事故防范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应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应用者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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