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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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s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8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
    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
    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
    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 王建伟 周易冰 关增义 李少宇 李亚 张俊宝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文 徐承华 李颜强 王承东 张晓昕 高斌 王恒栋 郑向阳 洪昌富 仝德良 韩玉鹤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以第109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关增义、刘绍治、王健、李美英、徐玉符。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规范以及规范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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