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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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参编单位: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 冯亚平 刘健 张晓峰 缪丽 刘伟 王进 朱雷 冷嘉伟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张萍 龙书芹 何永乐 侯文杰
    主要起草人:朱雷 冷嘉伟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张萍 龙书芹 何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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