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16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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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2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看守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看守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山 冯剑 徐文海 赵亚许 舒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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