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2012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3.5 铅冶炼

3.5.1 铅熔炼烟气收尘流程及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3.5.2 铅冶炼其他烟气收尘流程及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5.1 炼铅熔炼炉较多,但大体上可分为氧气顶吹熔炼炉和氧气底吹熔炼炉两大炉型,其他炉型的烟气收尘可参照执行。由于铅烟尘比电阻高,烟气中含尘浓度高,电收尘器应选用五个电场。

3.5.2 浮渣反射炉的烟气冷却为多段冷却,冷却设备也不尽相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