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生产厂房
7.2.1 生产厂房的建筑形式,应根据建厂地区条件和其他各种因素综合确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单层锯齿型厂房、无窗厂房、大跨度轻型钢结构厂房等。漂染车间可选用设有排气井的单层锯齿型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等。
7.2.2 漂染、脱胶厂房不宜四周设置附房。
7.2.3 厂房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设计要求,并应根据建厂地区的气象条件满足节能要求。
7.2.4 纺织车间单层锯齿厂房梁底高度可为4.0m~4.2m,单层锯齿厂房的浆纱车间梁底高度可为4.5m。单层无窗厂房室内净高可为4.2m~4.5m,大跨度轻型钢结构梁底不应小于6.0m。
7.2.5 漂染车间锯齿型厂房当设备平行锯齿天窗排列时,风道大梁或现浇单梁梁底高度宜为5.0m~5.5m,垂直锯齿天窗排列时宜为6.0m~7.0m。气楼式厂房檐口高度不宜低于7.5m。
7.2.6 生产厂房建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气态、液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选用。
2 厂房平面布置宜将有腐蚀介质作用的设备与无腐蚀介质作用的设备隔开,湿、干车间应隔开。具有同类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宜集中布置。
3 有腐蚀性气体作用且相对湿度较大的室内墙面和钢筋混凝土构件表面,钢构件表面(柱、梁)应刷防腐涂料。
7.2.7 工厂生产车间采光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7.2.1 生产车间的建筑形式近年来发展变化很大,由于传统的锯齿形厂房造价高、工期长,已逐渐被单梁锯齿形厂房,无窗厂房、大跨度轻型钢结构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单层厂房等代替。选用中主要应围绕解决工厂的排雾、防结露等问题综合考虑。
- 上一节:7.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7.3 建筑防火、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