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防火、防爆
7.3.1 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7.3.2 麻纺织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滤尘室应按乙类防火要求设计。
7.3.3 漂染车间原布间、白布间、整理车间、整装车间等干燥性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练漂、染色、皂洗等潮湿性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丁类。当丙类、丁类生产车间安排在同一防火分区时,应按丙类生产确定。
烧毛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实体墙与相邻车间隔开。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4 亚麻原料厂和亚麻纺织厂的梳麻、前纺车间与其他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7.3.5 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
7.3.6 滤尘室应布置在直接对外开门的附房内或独立建筑物内。滤尘室不得兼作他用,其上部严禁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或生活间。
7.3.1 麻纺织厂如发生火灾或爆炸,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7.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麻纤维在加湿养生过程中,如果通风不良,容易发热,并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本条也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设计时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7.3.6 亚麻原料加工及麻纺生产过程中梳麻、前纺车间工艺设备将散发出一定量的麻尘、麻纤维和麻绒。麻尘如不及时清除,在空气中悬浮,达到一定浓度,将形成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遇到明火将引起粉尘爆炸。爆炸过程可通过滤尘管道蔓延到滤尘室,可能造成滤尘室爆炸。考虑到滤尘室的防爆、卸爆的需要,滤尘室应布置在直接对外开门的附房内或独立建筑物内。
- 上一节:7.2 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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