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生产辅助用房
7.4.1 生产附房宜与厂房结合,并宜布置在厂房两侧或四周,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砌体结构或轻钢结构。
7.4.2 空调室的位置应满足风道的合理布局要求,并靠近负荷中心。空调室的进风部位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不良气体和散发粉尘较多的房间相邻。钢筋混凝土的空调洗涤水池周围墙壁和底部应采取防水措施。寒冷地区对总风道上部屋面及外围护墙体必须按热工要求设计,采取防水汽渗透及保温措施。空调室应满足风机等设备的安装和检修要求,并应预留安装孔。
7.4.3 染化液调配间应靠近染色间,并设通风排气装置。室内地面,墙裙应采取防酸碱腐蚀的措施。易燃、有毒的溶剂严禁储存在大空间开敞式的车间内。地面应耐洗刷、防滑,并设有排水坡度。
7.4.4 汽油气化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烧毛机附近。
2 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
3 泄压面积应按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计算。
4 与汽油气化室相邻车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
5 防爆墙上不应开设门窗,需设门时,可采用门斗,并应在不同方位布置甲级防火门。
7.4.5 碱回收站与漂染车间宜分开独立设置,若毗邻车间,应布置在丝光机附近并靠外墙,蒸发器部位在南方地区宜作敞开式建筑;对建筑物结构部位应做防腐蚀处理。
7.4.6 当压缩空气站布置于生产车间附房内时,其位置应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建筑应采取隔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7.4.7 化验室、物理试验室可根据工厂规模附设于生产车间附房内,也可设置在厂级中心物理试验室、化验室。物理试验室、化验室宜南北向布置,应有较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排水地沟。
7.4.8 变配电室上、下层不应布置有水、汽的房间。配电室应采取防止水、潮气及小动物侵入室内的措施。变配电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变电所设计规范的规定。
7.4.9 热力站宜设置在生产车间附房内,其位置宜靠近供热负荷中心。室内应有通风设施,地面应有防止积水措施,门应向外开。
7.4.4 汽油气化室在生产车间中是易引发爆炸的场所,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设计中应引起高度重视。
- 上一节:7.3 建筑防火、防爆
- 下一节:7.5 生产厂房主要建筑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