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生产厂房主要建筑构造
7.5.1 生产厂房的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屋面材料和天窗采光等使用要求确定。
2 锯齿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5,锯齿天沟宜采用外排水,锯齿屋面天沟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气楼式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5,轻钢结构用于干燥生产车间的屋面坡度不应小于5%。
3 厂房屋面构造必须设置隔汽层,并应设有保温隔热层,屋面保温隔热应满足热工要求。
4 腐蚀性气体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厂房高度超过6.0m时,应设置达到屋面的垂直钢梯,垂直钢梯的高度超过6.0m时,应设护笼。
7.5.2 生产厂房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厂房的墙体应满足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2 框架填充墙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采用非黏土类砌块或轻质板材。
3 内墙面应平整光洁。有腐蚀性气体作用的车间,其墙面面层应选用耐腐蚀的材料;相对湿度较大的车间,其墙面面层宜选用有防水、防潮作用的建筑材料。
7.5.3 有设备出入车间的门尺寸,应按设备尺寸确定,大门应比通过的设备高、宽各超出0.6m以上。
7.5.4 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亚麻粗纱煮漂间、湿纺车间与苎麻脱胶车间地面,以及练漂、染色车间地面,应设置坡向排水沟或地漏,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和设备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3 梳麻、纺织车间、整装车间宜采用耐磨的材料做地面面层。
7.5.5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满足生产前提下,宜减少沟道的长度、深度和交叉点。除与设备基础相结合以外,沟道宜避开设备基础,宜布置在设备之间的通道下面。
2 地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承重墙基础等兼作其底板和侧壁。
3 有液态介质腐蚀并经常用水冲洗地面的车间,电气动力配线和管道宜架空设置。
4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沟应采取防腐措施。
5 地沟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力水处理;地沟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力水作防潮处理。
6 室内排水地沟在车间出口处应设集水坑及格栅装置。
7 湿陷性黄土地区地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的有关规定。
7.5.6 采光窗及天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窗宜采用塑钢窗、玻璃钢窗,不宜采用钢窗、铝合金窗。
2 窗的层数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由热工计算确定。
3 锯齿天窗应设有部分开启方便的窗扇,并应满足擦窗要求。采用电动开窗器时,应有防潮、防腐蚀的措施。
4 漂染车间的天窗窗框材料,宜采用防腐蚀涂料的钢筋混凝土窗、塑钢窗及玻璃钢窗。
5 轻钢结构屋盖上的采光窗,应采用优质树脂、薄膜、玻纤复合材料组成的采光窗。
7.5.7 漂染车间的排气井构造应力求简单、施工维护方便;井筒内壁应平整光滑、耐腐蚀,并应有防止雨水侵入车间和凝结水下滴的措施。沿锯齿或气楼屋脊设置的通长排气井应有隔板分隔,隔板间距不宜大于3.0m,排气井材质宜采用无机不燃玻璃钢制作。
7.5.1 本条对厂房屋面设计作了规定。
2 生产主厂房的屋面坡度,决定于生产车间的性质,如潮湿性生产车间坡度宜大,便于凝结水顺坡到集水沟,否则易在中部下滴影响产品质量。根据实践经验,屋面坡度1:2.5能使凝结水顺坡流到集水沟。干燥性生产车间屋面坡度可按正常要求选用。本规范提出轻钢结构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根据实践证实该坡度是适用的。
7.5.2 本条对厂房墙体设计作了规定。
2 为了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推动墙体改革,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做生产厂房的墙体材料。各省市已发布严禁使用黏土砖的文件,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
7.5.4 本条对厂房地面设计提出要求。
1 湿加工车间属多水车间,常年有水或有染液、化学溶液波及楼地面,平时经常需冲洗,因此保持楼地面一定的排水坡度显得十分重要。
7.5.6 实践证明塑钢窗或玻璃钢窗耐腐蚀,方便适用。
- 上一节:7.4 生产辅助用房
- 下一节:7.6 结构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