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5 冶炼烟尘

4.5.1  冲天炉的烟尘净化,应采用袋式除尘器;烟气应经冷却后进入除尘器,当烟气温度较低时可直接采用耐高温滤料的袋式除尘器。

4.5.2  炼钢电弧炉的烟尘净化,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当排烟方式采用炉内排烟时,烟气应冷却。

4.5.3  刚玉冶炼炉的烟尘净化,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并应在袋式除尘器前设火花熄灭装置。

4.5.4  蓄电池生产及废旧蓄电池回收过程产生的含铅烟尘的净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含铅烟尘的部位应进行密闭生产;

    2  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加湿法除尘;

    3  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或湿法除尘;

    4  含铅烟和铅尘的废气应采用液体吸收法进行预处理,并应根据含铅烟尘的性能、粒径、形态等,采用袋式除尘;滤袋应采用覆膜滤料或复合纤维滤料;

    5  当一级除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应采用二级或多级净化。
 

条文说明

4.5.2  炼钢电弧炉采用炉内排烟时,其烟温高达1000℃以上,故烟气需进行冷却。

4.5.3  刚玉冶炼炉有时发生喷炉带出炽热物体,为防止烧损滤袋,故需在袋式除尘器之前设火花熄灭装置。

4.5.4  对于蓄电池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铅烟尘的净化,应采用液体吸收法进行预处理,同时要根据含铅烟尘的物化性能、粒径等,采用与其配套的多级滤袋为覆膜滤料或复合纤维滤料的袋式除尘器进行净化。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