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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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通信系统

8.2.1  通信系统应安全、可靠。在正常情况下应为运营管理、行车指挥、设备监控、防灾报警等进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送。在非正常或紧急情况下,应能作为抢险救灾的通信手段。

8.2.2  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应满足通信各子系统和其他系统信息传输的要求。

    2  无线通信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公安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手段,满足行车指挥及紧急抢险的需要,并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存储及监测等功能。

    3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列车运行、防灾救灾以及乘客疏导等视觉信息。

    4  公务电话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务通话及业务联系,并应纳入公用网。公务电话系统设备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的交换能力。

    5  专用电话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及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之间实现行车指挥和运营管理;调度电话系统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

    6  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以及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防灾广播应优先于行车广播。

    7  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

8.2.3  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通信接地系统应保证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并应保证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8.2.4  隧道内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阻燃、无卤、防腐蚀、防鼠咬的防护层,并应符合防护杂散电流腐蚀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2  通信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

    7  时钟系统除适应运营线路和车站统一标准时间信息的需求,还应适应具有运营关联的线路,乃至线网运营及各机电系统对统一标准时间信息的需求。

8.2.3  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应由变电所提供两路独立的三相交流电源,当使用中的一路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到另一路。目前,一般各机电系统均通过UPS供电,通信系统电源也有与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电源整合的案例。整合后的通信电源,除应满足本条要求外,尚应保证整合电源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确保供电质量和不间断供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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