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 GB50127-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5 站房设计

3.5.1  索道站房的配置在满足使用功能、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面积。

3.5.2  站房高度应根据地形特征、地质条件、配置方式、设备起吊高度等确定。

3.5.3  有行人或车辆通过的单层站房的站口,必须设置防止横穿线路的隔离设施;高架站房的站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或物体坠落的保护设施。

3.5.4  索道站房边缘高差大于1.0m的悬空处或陡坡处,应设置防护设施。对于站口的悬空处,距离站房地面不超过1.0m的范围内,应设置防护设施。

3.5.5  索道站内应设有检修设备和更换钢丝绳的设施。

3.5.6  客运索道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的建筑设计应与当地环境相适应,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2  客运索道站房的设计必须确保站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钢丝绳等不危及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乘客进出站的通道不得互相干扰;

    4  非公共通行的区域应隔离,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  在乘客入口处应设有关于乘坐注意事项的告示牌。

条文说明

3.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货运索道挂结不良的货车最有可能在站口坠落,高架站房的站口有可能出现人员或物体的坠落。为避免由于货车、人员或物体坠落而产生人员伤亡事故,本条规定有行人或车辆通过的单层站房的站口必须设置防止横穿线路的隔离设施,高架站房的站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或物体坠落的保护设施。

3.5.6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客运索道站房除了安放索道设备外,还是乘客上下客车的场所,因此,站房的设计必须确保站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钢丝绳等不危及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