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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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钢材

5.2.1  钢材订货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钢材标准的规定,常用钢材产品标准宜按表5.2.1采用。

表5.2.1  常用钢材产品标准

5.2.2  钢材订货合同应对材料牌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检验要求、尺寸偏差等有明确的约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宜按设计文件对钢材的性能要求与供货厂家商定。

5.2.3  钢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5.2.4  钢材复验内容应包括力学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其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可按表5.2.4中所列的标准执行。

表5.2.4  钢材试验标准

5.2.5  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钢结构工程中常用牌号钢材的抽样复验检验批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牌号为Q235、Q345且板厚小于40mm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15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400t;

    2  牌号为Q235、Q345且板厚大于或等于40mm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400t; 

    3  牌号为Q390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300t;

    4  牌号为Q235GJ、Q345GJ、Q390GJ的钢板,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300t;

    5  牌号为Q420、Q460、Q420GJ、Q460GJ的钢材,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

    6  有厚度方向要求的钢板,宜附加逐张超声波无损探伤复验。

5.2.6  进口钢材复验的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海关商检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

条文说明

5.2.6  钢材的海关商检项目与复验项目有些内容可能不一致,本条规定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是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商检结果或商检结果的部分内容,视商检项目和复验项目的内容一致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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