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总体方案
5.2.1 电磁波暗室在建筑内的布局应保证功能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5.2.2 电磁波暗室所在建筑的总体方案应满足暗室体型尺寸、组成布局和荷载要求。
5.2.3 为电磁波暗室配套的公用工程,应是利于各系统安全可靠操作运行和动力输送的独立系统。
5.2.4 电磁波暗室不应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的其他部门布局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5.2.5 位于同层电磁波暗室的功能性房间,应和暗室布局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5.2.6 防微振要求严格的暗室,在建筑内不应有强振源设施。
5.2.7 建筑内有其他高功率辐射源的设施应远离暗室。
5.2.8 有洁净度要求的暗室,应按洁净等级要求合理布局,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5.2.9 总体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中最严格的要求确定电磁屏蔽效能(SE)指标:
1 根据测量精度确定的电磁屏蔽效能应优于下式计算的SE:
SE≥HJP-GXP-XBX+10 (5.2.9-1)
式中:HJP——暗室外侧电磁环境电平(dB);
GXB——测试不确定度所限定的环境杂波电平(dB);
XBX——暗室内吸波材料吸收电磁波的性能(dB)。
2 根据环境保护确定的电磁屏蔽效能应优于下式计算的SE:
SE≥FSZ-HJZ-XBX+10 (5.2.9-2)
式中:FSZ——测试中以自由空间传输方式在暗室边界处的电平(dB);
HJZ——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限定电平(dB)。
3 有防电磁信息泄漏要求的暗室,确定的电磁屏蔽效能应优于下式计算的SE:
SE≥FSR-LMD-XBX+10 (5.2.9-3)
式中:FSR——测试中以自由空间传输方式辐射到可接近区域的电平(dB);
LMD——接收机灵敏度(dB)。
4 用户特别要求。
5.2.10 功能性房间的电磁屏蔽效能指标也应按本规范第5.2.9条的规定执行。
5.2.11 在暗室和功能性房间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建筑抗震缝、沉降缝、变形缝。
5.2.12 公用工程所有管道不应穿越暗室内部空间。
5.2.2 暗室体型尺寸和组成布局是暗室设计首先要确定的,这是影响暗室性能众多因素中的首要因素,也是吸波和屏蔽设计的前提条件,更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依据,需要得到建筑工程的合理支撑。电磁波暗室所在建筑的总体方案主要包括:对建筑空间平面和各层高度的要求、对梁柱和地面荷载的要求、电磁波暗室的组成和在建筑内的布局、对人流和物流的要求、重大设施对结构和承载要求、关键动力要求。
5.2.3 不同暗室对动力需求不仅差异大,而且与各功能房间和其他科研生产部门对动力的需求也很不一致。因此,为了节约能源和降低公用系统的运行成本,提高动力供应的有效性,并不对电磁波暗室测试造成干扰,供电磁波暗室用的公用配套系统应是独立的专供系统。
5.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1.2条的规定,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定为其中较高危险性的类别。鉴于暗室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丁类或戊类,而且内部又不宜布局灭火装备,消防操作比较困难。因此,为确保暗室的防火安全,电磁波暗室不应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的部门布局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另外,暗室和功能性房间布局要求严格,在建筑内相对独立,也易于同其他部门实现布局分割,使之不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5.2.5 组成电磁波暗室的各个房间相对位置关系严格,暗室型体尺寸又偏高大,为方便电磁波暗室试验开展和安全,建筑整体方案合理,应保证电磁波暗室的所有同层功能性房间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5.2.6 本规范表4.0.1中规定的1-2、1-3、2-2、3-1类暗室,尤其是1-2类毫米波平面近场测试系统的暗室,测量中对微振影响极其敏感。因此,所在建筑内不得有强振源设施。其他有防微振要求的暗室,如建筑内有不可避免的强振源,则必须远离暗室布局,并对强振源进行有效的减振隔离措施。
5.2.7 电磁波暗室所在建筑内如不可避免有其他高功率辐射源的设施,两者布局需要远离,并对辐射源设施采取主动屏蔽隔离措施。
5.2.8 有较高洁净度要求的暗室,布局宜结合受试设备的生产装配工艺流程,利用装配与试验测量之间的过渡区所提供的洁净环境,采取满足洁净等级要求的措施。
5.2.9 通常情况下,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工程,屏蔽性能选择相关标准。当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条件时,暗室可不做屏蔽。
5.2.11 暗室具有高技术、高造价的特点,不但吸波和屏蔽结构体损坏后修复困难,而且其功能技术指标与组成的整体性密切关联。所以为了保证电磁波暗室的安全,减少损坏发生,凡是在电磁波暗室所在的建筑部位,不应该设置建筑抗震缝、沉降缝、变形缝。
5.2.12 公用工程所有管道如直接穿越暗室内部空间,将破坏暗室电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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