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粮食接收与发放
7.2.1 粮食接收与发放工艺宜包括以下内容:
1 粮食接收包括接卸、输送、磁选、初清、取样、计量、入仓等。
2 粮食发放包括出仓、取样、计量、输送等。
7.2.2 主要设备应根据作业要求选择配置输送设备、防分级和降破碎设备、清仓设备、密闭设备、出仓流量控制设备等。
7.2.3 粮食钢板筒仓进出粮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7.2.4 设备选用宜符合额定生产能力模数,额定模数由50、100、200、300、400、600、800、1000、1200、1600、2000t/h等组成(按粮食质量密度0.75t/m³计)。
7.2.5 溜管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溜管材料宜采用3mm~4mm钢板;
2 溜管内壁与物料接触面宜设可拆换的耐磨衬板;
3 每节溜管长度不宜超过2m,溜管垂直段长度超过4m时宜设缓冲装置;
4 溜管的有效截面尺寸,应根据流量计算确定。常用溜管可按照表7.2.5选用;
表7.2.5 溜管有效截面尺寸选用表
注:1 截面尺寸为管内净尺寸;圆截面溜管可按相等截面积参照使用。
2 溜管内粮食质量密度按照0. 75t/m³计。
5 溜管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麦、大豆、玉米,不小于36°;
2)稻谷,不小于45°;
3)杂质、灰尘,不小于60°。
7.2.6 仓底出粮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粮孔尺寸应根据出仓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2 出粮孔采用气动或电动闸门时,同时设手动闸门。
7.2.7 平底粮食钢板筒仓应配置清仓设备。进出仓作业频繁时,清仓设备宜为固定式。
7.2.8 直径12m以下粮食钢板筒仓宜采用自流出粮方式。储粮为小麦、大豆、玉米时,仓底倾角不宜小于40°;储粮为稻谷时,仓底倾角不应小于45°。
7.2.1 本条仅列出粮食进出钢板筒仓工艺流程中应具有的必须工序。具体工艺流程中工序位置的设置应根据作业的接卸方式、功能要求、工艺设备布置等因素确定。
7.2.2 本条文仅列出与粮食钢板筒仓进出仓直接相连接的设备。整个工艺流程中其他设备,可根据工艺作业要求进行配置。
在粮食钢板筒仓进出仓设备选择配置时,根据使用原料特性、使用功能作业要求等进行具体配置。
7.2.3 系统设备的生产能力是根据系统全年作业量、接收发放设施的集中作业量、作业时间、仓容量及运输工具等因素确定。
单个粮食钢板筒仓进出仓设备能力还与工艺流程设计相关,一般宜采用与系统相同的设备能力。如采用多条作业线同时进或出仓时,其多条作业线的综合生产能力应大于系统的生产能力。
7.2.4 设备的额定生产能力按照粮食的质量密度(0.75t/m³)标准确定,当输送其他品种粮食时按其质量密度换算。输送设备的能力宜选用模数系列。非模数设备应根据条件进行计算确定。
7.2.8 根据目前国内设计粮食钢板筒仓的使用状况,直径小于12m粮食钢板筒仓采用锥底技术非常普遍。故将原规范10m修订为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