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37489.1-2019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5.1 总体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合理。
5.2 人员、物资通道宜分开设置。
5.3 不同类别场所应分区设置,并与锅炉房、空调机房、水泵房、厨房操作间等辅助用房保持适当的距离。
5.4 应在公共区域设公共卫生间。
5.5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等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