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T379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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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社区商业企业收银员从业人员及社区商业企业电子化结算要求

A.1 社区商业企业收银员从业人员要求
A.1.1 社区商业企业收银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A.1.2 社区商业从事收银工作相关人员,需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严谨敬业、礼貌待客。
A.1.3 社区商业从事收银工作相关人员,能清点、收取顾客交付的现钞,并具备基本的人民币防伪鉴别技能。
A.1.4 社区商业从事收银工作相关人员,能熟练使用收银机、银行卡受理终端等设备,掌握签到、消费、退货、结算等操作技能。
A.1.5 社区商业从事收银工作相关人员,应了解店内营销活动规则及相应的支付、对账、登记等操作方法。
A.2 社区商业企业电子结算要求
A.2.1 社区商业企业涉及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或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A.2.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社区商业企业不得参与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A.2.3 社区商业企业的名称、实际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申报支付特约商户材料保持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收单机构进行变更。
A.2.4 社区商业企业不得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A.2.5 社区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等敏感信息,以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
A.2.6 社区商业企业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支付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业务受理用品。确保受理终端不被除收单机构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收单机构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
A.2.7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承担保密义务,社区商业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信息。
A.2.8 社区商业企业应支持线下、线上等多种支付方式,鼓励安全的移动支付,包含手机PAY及二维码。
A.2.9 社区商业企业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法、有效利用支付大数据,辅助社区商业进行规划调整、建立社区常住居民信用消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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