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 GB/T29315-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 人力防范要求

6.1 学校应明确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岗位要求,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校长、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6.2 学校应配备保安员,保安员的人数宜符合表1的规定。
6.3 保安员应配备对讲机、防暴头盔、橡胶棒、钢叉、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强光手电等护卫器械,可根据需要配备催泪喷射器,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6.4 安全保卫人员应培训上岗,掌握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的基本技能。
6.5 安全保卫人员应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区域进行每日不少于5次的巡查并进行记录。
6.6 学校门卫室(传达室)24h应有人值守,并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核查和信息登记。
6.7 学校出入口开启时应有人值守,学校主要出入口开启时应有保安员值守,并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核查和信息登记。
6.8 学校应重点加强学生上下学时间段的安全保卫措施,在学校大门外学生聚集区域宜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以及教职员工或志愿者值守。
6.9 学校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等应定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和专项督查。
6.10 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宿舍管理员,并对宿舍开展每天不少于2次的夜间巡查并记录。
6.11 学校宜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和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状况进行了解、访谈并记录,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12 非常态防范期间,学校应对进出校园的所有人员、车辆进行核查和信息登记,宜限制人员、车辆进出,增配应急处置队伍。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