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7 分项判定

4.7.1 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4.7.2 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4.7.3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