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 SH/T31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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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规定

4.1 工厂宜设一个中心化验室,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分析化验项目宜统筹考虑,避免重复设置,必要时,可设置装置化验室。
4.2 中心化验室的功能设计应以工厂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组成、产品结构方案以及下列任务为主要依据:
    a)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生产控制分析;
    b)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检查;
    c)进厂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催化剂及化学药品质量规格分析;
    d)分析用标准溶液的配备;
    e)分析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4.3 中心化验室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60、GB 50016、GB 50984有关化验室的布置规定,且应远离振动、噪声、电磁干扰的场所。
4.4 中心化验室宜独立设置,不宜与中心控制室、办公楼合建一栋建筑物。
4.5 中心化验室建筑物宜南北朝向。
4.6 中心化验室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石油化工厂的分析内容、仪器设备配置和辅助需要等因素而确定。辅助房间总使用面积不宜超过化验室分析房间总使用面积的一半。
4.7 中心化验室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4.8 中心化验室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51245的有关规定。
4.9 中心化验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和相应灭火器,且应符合GB 50116、GB 50974和GB50140的有关规定。
4.10 中心化验室的特殊排放物,如固体废弃物、废液及废弃的油样,应分类集中收集,定期运走进行处理;含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过期试剂以及含有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液应交予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处理。

条文说明
4.1 工厂宜设一个中心化验室,是为了便于一体化集中管理。
    “必要时”是指当装置离中心化验室较远,采样时间超过半小时,或者装置的分析频率高,样品不立即分析其性质就发生改变而不能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时。
4.4 当中心控制室采用抗爆建筑物时,中心化验室不应与中心控制室合建;当中心控制室采用非抗爆建筑物时,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而中心化验室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且室内有产生
明火的实验,因此不宜合建。
    根据GB 50016-2014第3.3.5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因此不宜与办公楼合建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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