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建(构)筑物

4.3.1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传统生产生活设施,应采取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4.3.2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应采用地方材料、传统形式和施工工艺。
4.3.3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应加强白蚁防治,分类施策,并做好动态监测和预防。
4.3.4 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整治和改造。
4.3.5 传统风貌建筑使用应根据居民的需求改善内部设施,适应现代生活,提升居住品质。
条文说明
4.3.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情况复杂,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根据建(构)筑物的保护级别、价值以及保存状况,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传统生产生活设施应采取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4.3.2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整治应对照原有历史实物,或者原有的测绘图及照片,尽量使用与相同或相近的地方材料、传统形式和施工工艺,延续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留其丰富的历史信息。
4.3.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尤其是木结构建筑遭受白蚁危害的问题十分突出,亟需加强白蚁防治工作。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白蚁危害严重的应实施综合治理,白蚁危害一般的应实施危害点白蚁灭治,同时应加强蚁害的动态监测和预防。
4.3.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与历史风貌冲突,甚至破坏传统格局完整性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确定整修、改造、拆除等整治方式。对风貌影响较小的建(构)筑物可以选择更换部件、降低高度、减小体量、改造外观等整修方法,使其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对风貌影响较大的建(构)筑物可以选择改造或拆除等整治方式,改造时应尽量采用传统建筑样式保持风貌协调,在一些特定环境中也可以采用得体的现代建筑形式实现协调,但需充分研究与论证。
4.3.5 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应当做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还要改善人居环境,因此,仍作为居住功能的传统风貌建筑应根据居民需求,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出提升建筑安全、居住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以适应现代生活,提升居住品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