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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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道路交通设施

4.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和延续传统的道路格局和空间尺度,并利用原有道路街巷组织慢行交通。
4.4.2 通过性交通干路不应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4.3 机动车停车场的选址和规模不应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
条文说明
4.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道路交通组织应注重保持历史文化氛围,保持和延续传统的道路格局和空间尺度,在不改变街巷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优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交通环境,利用原有道路街巷组织步行及自行车等慢行交通。
4.4.2 应协调好交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关系,机动车交通尤其是通过性交通干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性交通干路不应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4.3 保护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发展的根本。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的选址和规模会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和风貌格局产生影响。应积极探索多种方式解决居民出行和车辆停放问题,机动车交通、车辆停放等应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外解决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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