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16.3 运营调度中心管理
16.3.1 运营调度中心应结合轻轨运营组织和管理的需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16.3.2 当多线路合设运营调度中心时,可采用多条线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或多线路分功能及分业务统一管理模式。
16.3.3 运营调度中心的运行管理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运营调度中心应实现列车运行的集中监视;
2 运营调度中心的运行模式宜实现系统集成,并宜具有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分析和应变处理能力;
3 运行模式可采用分系统独立运行、系统集中运行及综合调度中心运行;
4 运营调度中心的运营管理组织及定员应结合运行模式确定。
16.3.2 当多线路合设运营调度中心时,可采用多条线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或多线路分功能及分业务统一管理模式。
16.3.3 运营调度中心的运行管理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运营调度中心应实现列车运行的集中监视;
2 运营调度中心的运行模式宜实现系统集成,并宜具有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分析和应变处理能力;
3 运行模式可采用分系统独立运行、系统集中运行及综合调度中心运行;
4 运营调度中心的运营管理组织及定员应结合运行模式确定。
条文说明
16.3.3 根据轻轨运营的特点,轻轨运营调度中心最基本的功能是列车运行的监视或控制,其次是对其他如客流、车站、线路等相关信息的及时了解,因此,运营调度中心根据运营调度中心的构建水平,搭建适度的信息互通互联的监控平台,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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