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6.4 布置分区及要求

16.4.1 运营调度中心的布置分区及房屋设置应满足运营管理、系统控制、设备布置、扩充改造的要求。 
16.4.2 运营调度中心宜按其功能划分为运营调度区、办公管理区、设备区、辅助设备区。
16.4.3 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营调度区宜包括调度控制室及值班、管理用房;
    2 办公管理区宜包括运营管理办公、日常事务办公用房,并根据需要设置票务管理、票务处理、票务储藏与发放以及乘客信息系统管理等用房;
    3 设备区应包括系统设备机房、电源电池室、电缆间及通道、相关专业设备维修工区、工区备件室等;
    4 辅助设备区应包括安防室、变电所及通风空调与消防等楼宇配套设施。
16.4.4 运营调度中心各功能区用房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功能关系进行布置;系统设备用房宜与运营调度室相邻。
16.4.5 运营调度中心各系统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用房宜分开布置。主要控制设备宜采用大开间用房布置。设备宜按不同专业集中放置;多线路合设的运营调度中心,宜按不同线路划分区域集中设置设备。各系统辅助设备可采用小房间布置。
16.4.6 系统设备用房内设备布置应整齐紧凑,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大功率强电设备不得与弱电设备混合安装和布置。
16.4.7 运营调度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营调度室宜分为操作调度、信息显示及运行协调区域,并根据需要可增加其他功能区域;
    2 运营调度室的总体布局应以行车指挥为核心,并应设置操作控制台、运行操作工作站及输入输出设备等,并根据需要设置大屏幕显示屏;
    3 多线路合设的运营调度中心,运营调度室布置应结合运营管理模式及线路建设情况,统一规划设置显示屏、操作控制台等;
    4 运营调度室应以显示行车、视频监视画面为主,其他内容显示为辅。
16.4.8 运营调度室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应结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设置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的辅助通信设施;
    2 控制台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满足操作功能和控制功能的要求;
    3 控制台的电线(缆)应设槽安装,并宜隐蔽;信号线(缆)和电源线(缆)槽应分开设置;控制台接地排应安全可靠。
16.4.9 运营调度室应结合设备布局进行装饰,控制台外表应统一色调和式样,且应与装饰色彩协调。
16.4.10 运营调度室大屏幕显示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适合操作员长时间观看和视觉舒适的要求。
条文说明
16.4.7 运营调度室根据轻轨线路等级、运营调度指挥系统的差异而设置,力求经济适用。对于一般单线路、运营调度系统简单的运营调度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力求简单,建议用LCD、LED构建,以能够满足线路车辆监视、车站监视和车场列车调度功能要求即可。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