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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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防水、防渗、防腐蚀与防护

14.6.1 垃圾池、渗沥液沟道间、渗沥液收集池、渣池、渗沥液调节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油池等应根据储存介质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渗、防腐蚀措施。
14.6.2 飞灰稳定化车间、飞灰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的地面与墙裙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油泵房的地面与踢脚应采取防渗措施。
14.6.3 NOx脱除系统辅助车间、酸碱间、飞灰稳定化车间等应根据所用介质的腐蚀性能与影响,选用门窗和内饰面的材料与做法,并对墙体钢构件采取防腐措施。
14.6.4 防腐蚀地面与墙、柱交接处应设置与地面面层材料相同的踢脚或墙裙,踢脚高度不宜小于0.25m。
14.6.5 电气用房的屋面或顶板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且应有可靠的防排水措施。
14.6.6 汽水管廊、除氧器平台(间)布置在控制室与配电室上方时,其楼面应做防水;汽水取样间、料斗平台等楼面应做防水。
14.6.7 卸料大厅与上料坡道之间的变形缝、上料坡道的变形缝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4.6.8 卸料大厅楼地面应具有防水与耐磨功能,并应采用整体配筋面层,厚度不宜小于0.10m,防水层应采用抗拉强度高、粘结性能好的柔性防水材料。
14.6.9 垃圾池、渣池底部的防腐或防水层应采取防撞措施,垃圾池内的防腐与防水材料应根据其所在的构造层位置采用耐磨性能好、与基层结合力强的产品。
14.6.10 卸料大厅的卸料门处应设置垃圾车地锚及作业人员安全带固定设施,卸料门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其周围墙体宜设置防撞设施。
14.6.11 建(构)筑物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相关规定,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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